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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排污费尚未开征_排污费还在征收吗

tamoadmin 2024-05-17 人已围观

简介收取汽车排污费能减少大气污染显然是个伪命题。朱义坤说,减少汽车尾气排放确实对大气污染治理有益,而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有两个途径,其一是限制汽车上路,可以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其二是普及环保型的新能源汽车,比如电动汽车。税费的征收看似能使消费者从经济角度出发或者不买汽车,或者倾向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但是,消费者不买汽车行吗?王先生在北京东城区工作,单位附近的房价一平米几万元,于是他在北京郊区买了房,早晨上班

汽车排污费尚未开征_排污费还在征收吗

收取汽车排污费能减少大气污染显然是个伪命题。朱义坤说,减少汽车尾气排放确实对大气污染治理有益,而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有两个途径,其一是限制汽车上路,可以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其二是普及环保型的新能源汽车,比如电动汽车。税费的征收看似能使消费者从经济角度出发或者不买汽车,或者倾向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

但是,消费者不买汽车行吗?王先生在北京东城区工作,单位附近的房价一平米几万元,于是他在北京郊区买了房,早晨上班先坐公交车到地铁,然后再转公交车到单位,颇费周折。所幸的是,他终于摇上了号,买了辆奇瑞小汽车。“听说要收汽车排污费,”他觉得很无奈,“我的工资不高,养车费已经让我吃不消了,怎么还要加收排污费?”对于新能源汽车,北京始终摇不上号的居民赵女士说,“北京推出购买电动汽车不用摇号政策以后,我就动了买电动汽车的念头。但是,我发现最终这一想法并不现实,因为电动汽车不便宜、性能不稳定,尤其要命的是没有地方充电。”

对此,徐阳光认为,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与公共交通系统不发达是有关系的。如果要解决汽车尾气排放的问题,应该要从公共交通体系改革入手,而不是一味地收费。无论是对私家车收费还是对重型货车收费,最终都是将成本转嫁到终端消费者头上,与税制宽容的国际理念和国家结构性减税的政策相左。并且,虽然送审稿拟“对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免税”,却规定征收排污费,与“费改税”的思路和发展方向完全相悖。因此,我们应该支持送审稿中的免税安排,同时建议也不实施汽车排污收费方案,将免税逻辑贯彻到底。

朱义坤说,实际上,政府应加大力度解决电动车的配套设施问题,鼓励新能源汽车不能只是口头上,要落实在行动上。

收取汽车排污税费要经过合理论证

徐阳光说,讨论是否开征某项税费时,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值得大家关注:第一,如果采取征税的方式,既要考虑到财政方面的收入增减压力,更要考虑到社会整体的税费负担能力。过去,我们只是考虑收税、费可以增加国家收入,很少从社会企业和百姓的感受以及对征税的应对方案中去反思税费负担水平和承受能力。第二,无论是采取征税还是收费的方式,在形式上都应当符合法治化的要求。起草立法或制定政策阶段,应该让公众提前知晓草案涉及的方案,充分发表意见,让利益相关主体能够找到博弈的平台。立法的过程必须要有辩论,辩论的过程就是利益博弈的过程,最终达成的法律文本实则就是利益博弈之后的产物。

具体到我们现在关注的汽车排污费征收问题。在我国的汽车生产和购置阶段就有增值税、消费税、购置税,在车辆使用阶段还有车船税、燃油消费税以及新车牌证费、新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和保险费等等。据测算报道,我国汽车消费者所承担的汽车税负水平位居世界第二,一辆汽车承载的税费至少在车价的40%以上。在此基础上,如果决定再增设排污费或税这一新的支出负担,必须要有充分的论证和合理的解释,必须先清理这些绑缚在汽车身上的各种税费。从目前来看,无论哪个部门给出的解释,都对此问题避而不谈,更未见税费如何整合的具体方案。

如果一定要收排污费,不如收排污税

徐阳光告诉记者,税意味着税收法定,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而费则是政府向特定公共服务的相对人收取对价给付,具有很大的变通性,可以随财政支出的需要调整。

由此,朱义坤认为,汽车排污税费不收为宜,如果国家最后决定要对汽车排污收费,还不如收取排污税。

那么,税和费的差别在哪里?朱义坤说,税收的使用是由国家和地方的预算来管理和安排的,主要用于全国性的经济建设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而费则主要由政府职能部门收取,如为公民提供服务时收取的工本费和手续费,这笔费用的去向由政府根据需要调整。

对于排污费用的收取,目前我国仅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就排污收费程序作了简要规定,而对于实施排污费征收的具体操作规程、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的实施等均缺乏明确规定,征收程序的不规范以及征收工作的随意性必然导致排污费的征收过程存在“寻租”空间。

可见,国家收取了排污税,可能会提高老百姓的福利待遇;而如果相关部门收取了排污费,这笔费用就不知道会用到哪里去了。

怎样监督收到的排污费、排污税去向

无论是收费还是征税,其去向必须公开、透明。如果关于排污费的收入去向不明确,没有对所收排污费的使用情况的透明、公开的监管,排污费就极易沦为政府合法“剥夺”公民财产、增加其财政收入的工具和手段,这显然不利于排污费征收目的的实现。

对此,徐阳光说,在我国预算法治不健全的现实背景下,政府不愿意公开收支情况,即便有纳税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不少政府部门也总是习惯于推诿或应付。这也是影响我国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重要原因。预算法治要求我们必须走向预算公开,包括收入和支出情况的公开。尤其是在对污染物排放课征的税费,具有特定目的和特定用途的属性,更应当及时公开,否则,税费的征收将失去正当性基础。因此,官方如欲推行排污收费或征税的方案,除了要考虑正当性与合理性等问题,还有义务提供收入如何支出、去向如何透明的具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正在审议中,我们期盼这次的预算法修改能够在预算公开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征收排污费的范围和标准凡本省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排放含有污染物质废水的,交纳排放污水费;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的,交纳超标排污费(国家排放标准没有的项目,执行《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采暖锅炉超过规定排放烟尘的,交纳采暖锅炉超标排污费。排放污水费、超标排污费统称为排污费。

排污单位交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三条 排污费由排污单位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理机构负责征收。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表)的规定执行。

排污单位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中,在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污染物物质超标准时,按缴费额最高的一种作征收超标排污费的基数,同时对其它超标准放的污染物,每超一种按基数的5%合并计算。

环保部门的监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征收排污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的《贵州省征收排污费通知书》。

排污申报表、排污审核表、征收排污费通知书、排污费收入解缴明细表,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负责监印。第二章 排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于每季首月十日前向当地环保部门如实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当地环保部门复查核实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拒绝申报者,除依法处置外,并按环保部门测试或依据物料衡法计算的数据收费。

排污费按季征收,排污单位应根据环保部门的缴费通知书,在三十天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逾期不缴者,每天增收滞纳金1‰。第五条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后,未进行治理或治理不力仍继续超标排污者,从开征排污费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和加强管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或显著降低了排污数量和浓度的,可向当地环保部门重新申报排污申报表,经环保部门核查属实,即可停止或减少征收排污费。第三章 排污费的管理第六条 各级征收的排污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列收列支作为环境保护补助专项资金,不参与体制分成,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得超支、挪用,如用节余,可结转下年使用。第七条 收入管理

(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理机构,应在当地工商银行开立“征收排污费专户”,用于排污费收入的存储和解缴,不得用于其它款项的收支。环保部门开出的“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应注明指定银行帐号。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不收现金,发生个别特殊的现金收款,应及时存入收费专户。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于每季终后十日内,将已收的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费、加倍征收费、滞纳金和补偿性罚款等,如数分级解缴各级金库。中央部属、省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是省级财政收入,由征收地环保部门汇寄省环境保护局,集中缴入省级金库;地(州、市)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是地(州、市)级财政收入,由征收地环保部门汇寄地(州、市)级环保部门,集中缴入地(州、市)级金库;县属以下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是县级收入,缴入县级金库。

(三)排污费收入缴库后,应编制“征收排污费收入解缴明细表”以便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与解缴金库数核对。

(四)基层解缴表一式五份,自留一份,报当地财政、审计部门各一份,地(州、市)级环保部门两份,地(州、市)级环保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环保局(附基层解缴表一份),并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由省环境保护局汇总报省财政厅、省审计局备查。

(五)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保部门排污费的征收、分级解缴、安排使用等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和处理,同时报告上一级财政、审计部门。第八条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省、地、县级财政收入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排污费80%部分用于补助缴费单位治理污染源;排污费其余部分及提高标准收费、加倍收费、滞纳金和补偿性罚款等,由财政部门安排补助环保部门使用,其使用范围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发布的《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挪用。

(一)省级环保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1、用于补助中央部属、省属缴费单位治理污染源的环保补助资金,由当地环保部门提出污染源治理补助计划,经地(州、市)环保部门审核后报省环境保护局、省财政厅,将其缴纳排污费的60%,以拨款补助方式,拨到各缴费单位所在地建设银行监督使用;排污费的20%部分,由省集中,建立省级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局、省财政厅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2、省电力系统所缴排污费的60%部分,由电力局向省环境保护局、省财政厅提出污染治理计划,经审核批准后,可集中补助给省电力局统筹安排用于污染源治理。有条件的主管局在写出报告后,经省环境保护局、省财政厅批准,亦可照此项办理。

3、省级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用于补助环保部门部分,其中:50%下达给直接征收地的环保部门;20%下达给未直接征收的地(州、市)级环保部门;其余30%由省环境保护局报送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批后安排使用。

(二)地级环保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1、用于补助地(州、市)级缴费单位治理污染源的环保补助资金,由征收地环保部门向地(州、市)级环保、财政部门报送污染治理补助计划,将其缴纳排污费的80%以拨款补助方式,拨到缴费单位所在地建设银行监督使用,亦可参照本条(一)项规定建立基金,以贷款方式补助治理重点污染源。

2、地(州、市)级环保补助资金用于补助环保部门部分,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条(一)项执行。

(三)县级环保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1、用于补助县级以下缴费单位(含街道、乡镇企业)治理污染源的环保补助资金,由县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缴费单位的污染治理方案或集中治理方案,按季纳入当地建设银行监督拨款实施;有条件的地方亦可参照本条(一)项规定,设立污染治理专项基金,以贷款方式补助治理重点污染源。

2、县级环保补助资金用于补助环保部门部分,由县级环保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经审批后安排使用。

3、乡镇(街道)企业申请环保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仍按《贵州省乡镇企业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文章标签: # 排污费 # 征收 # 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