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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汽车节能补贴政策最新消息_长沙汽车节能补贴政策

tamoadmin 2024-06-06 人已围观

简介1.湘府办发[2015]第58号2.光伏发电有什么政策3.光伏发电初装费国家补贴多少,什么时候能领到?4.长沙常德及生源地有哪些创业优惠政策5.湖南 交通保险 补贴6.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收益和补贴到底如何?2015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为为180757亿元,比上年增长2.3%,增速放缓(2013年,总产值为159313亿元,同比增长16.1%),将于2018年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建筑市场,其中节能环

1.湘府办发[2015]第58号

2.光伏发电有什么政策

3.光伏发电初装费国家补贴多少,什么时候能领到?

4.长沙常德及生源地有哪些创业优惠政策

5.湖南 交通保险 补贴

6.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收益和补贴到底如何?

长沙汽车节能补贴政策最新消息_长沙汽车节能补贴政策

2015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为为180757亿元,比上年增长2.3%,增速放缓(2013年,总产值为159313亿元,同比增长16.1%),将于2018年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建筑市场,其中节能环保与绿色建筑市场产值预计将增加到900亿美元,年复增长率达到38%。自绿色建筑国家政策颁布以来,我国绿色建筑逐步发展,截至2015年12月,住建部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公告全国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累计总数已有3636项,其中2015年新增1098项,按单个项目平均5万m2算,全国绿色建筑累计为5.5亿m2(2013上半年,认证的绿色建筑总面积首超1亿m2),绿色建筑已经成为建筑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尚未处于主导地位。在国外,绿色建筑逐渐成为新建建筑的主要形式。为了加快促进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要创新绿色建筑的体制机制,培育绿色建筑的发展环境。通过主要运用政策科学的基本原理与概念,对我国绿色建筑的地方资助政策进行梳理、分析,厘清中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对绿色建筑扶持的政策变迁及具体方式,并进行对比,通过对比,阐述目前在政策制定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总结中央与地方政府制定政策的经验,从财政税收和政策资助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提出省级地方政府可从顶层设计和政策协同激励、区域联动和地方评价能力强化、重点省份督导与帮扶、增量成本量化分级与财税融资创新和企业资质信贷审批与行业评优联动等五方面着手构建地方政府绿色建筑的激励政策体系。一、绿色建筑发展概况近年来,我国中央政府及省市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关于绿色建筑的发展政策体系,促进了我国建筑行业绿色发展和城市住区环境的改良。特别是在我国新区/新城和中心城区的建设,成为重要的建筑形式。“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住区-绿色生态城区”的空间规模化聚落正在逐步形成。继2011年我国绿色建筑标识数量实现井喷式增长以后,2012年、2013年绿色建筑标识数量继续保持强劲增长态势。近年来,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不但数量增长快,而且规模较国外绿色建筑大,建筑面积平均在10万平方米左右。江苏、广东、上海等三个沿海地区绿色建筑的数量遥遥领先,山东、河北、湖北、浙江、北京、福建等地增速明显。2013年绿色建筑标识前十的地区为山东、广东、天津、河北、江苏、河南、上海、湖北、陕西、安徽,其中河北、河南、湖北、陕西、安徽这四个省,增速最快。与此同时,也面临着发展提速的需要。根据世界绿色建筑评价委员会的统计,截止2013年,世界范围共有11亿m2通过了绿色建筑认证,由此可见,在美国,绿色建筑总量占公建与商业的44%,2016年将达到55%。2014年,上海市依靠建筑节能的政策、标准、技术、管理、目标考核五大体系,以制度、科技不断创新,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推进实现了由单体建筑向区域整体的延伸,由建筑节能建设管理向建筑节能服务产业的延伸。2015年底,我国城镇化率超过56%,城镇率平均速度为每年增加0.81%,每年在建工程约70多万个。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建筑市场,目前全国房屋总面积已超过440多亿m2,每年新增建筑20亿m2,约占全世界新建建筑面积总量的一半。目前95%以上仍是高能耗建筑,建筑能耗已占全社会能耗的27%。若不采取节能措施,2020年在建筑方面我国将有50%的能源消耗。在此背景下,我国提出了到“十二五”末,新建绿色建筑10亿m2的总体目标,绿色建筑将占到新建建筑的20%(每年需发展4亿m2)。各省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办发〔2013〕1号)要求,制定了本地区的绿色建筑实施意见,规划或行动方案,明确了到“十二五”末,所在地区的绿色建筑发展在新建建筑中的发展比例或绿色建筑目标总量,如江苏和北京等分别提出建设1亿、3500万和600万m2绿色建筑。新加坡自2005年发展绿色建筑以来,目前已经实现了20%的目标,并提出到2030年达到80%。推进绿色建筑,存在理念、技术和成本等方面的问题,其中成本是制约绿色建筑在我国均衡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据测算,以公建为例(全国平均水平),一、二和三星级平均约增加29、137和163元/m2,住宅比于公建(16、35和68元/m2)。由于严寒地区,绿色建筑增量成本比全国平均水平要略高一些。制定并细化对绿色建筑的激励政策,对于推进我国绿色建筑发展十分必要。与此同时,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对于推动我国绿色建筑事业的发展具有关键作用,从政策顶层设计以伞形结构向下展开的角度出发,应当自下而上,对省级地方绿色建筑发展总量和激励政策进行总体把握,研究不同地区在绿色建筑激励政策的特征、量化设计,解析政策起作用的路径与可能的成效,对于地区之间绿色建筑激励政策量化借鉴和协调均衡我国绿色建筑总体发展格局具有参考价值。二、国内外绿色建筑激励政策研究进展在中央政府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总体政策的架构下,科学推进省级地方政府的绿色建筑政策扶持体系,可有效推动地方绿色建筑事业的发展。国内有学者指出,在城乡建设模式方面,绿色建筑应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强化激励政策对于实现建设模式的升级有战略意义。刘晓娟和王建廷(2013)以2012年财政部和住建部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为研究对象,对比国内外在绿色建筑激励政策的差异性,指出应该强化激励政策的可执行性或落地性。我国的激励政策体系有待健全。叶祖达从整体体系层面分析了我国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减排相关的主要经济政策手段,从经济效率理论的角度,讨论我国绿色建筑节能减排激励政策框架和体系架构。中国绿色建筑激励政策研究可以考虑借鉴欧盟建筑节能政策和加拿大多伦多绿色建筑政策。于涛通过对中国绿色建筑政策理论的系统回顾,指出在绿色建筑激励政策方面,应加强积累地方绿色建筑实践层面的政策经验。本章主要运用政策科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对我国省级地方政府的绿色建筑激励政策进行系统分析,结合各地方绿色建筑发展的现状,与政策目标进行对比,从顶层设计和中枢环节剖析绿色建筑发展存在的若干关键问题,在巩固论证地方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意义的基础上,坚持发展性、公平性、可操作性、超前性和稳定性五大原则,提出进一步完善政策和提升政策效果的建议。三、省级地方政府绿色建筑激励政策总体特征按照国办1号文件的要求,省级地方政府基本明确了将绿色建筑指标和标准作为约束性条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时,要求规划部门提出绿色建筑比例等相关绿色发展指标和明确执行的绿色建筑标准要求。鉴于激励政策分析的经济适应性和地区间的可借鉴性,本章根据不同省份的经济水平,参照国家统计局的标准进行划分,通过分析我国近25个省份/直辖市的绿色建筑实施意见、规划和行动方案,归纳了省级地方在绿色建筑推广方面采取的政策情况。在绿色建筑激励方面,激励政策主要包括:土地转让、土地规划、财政补贴、税收、信贷、容积率、城市配套费、审批、评奖、企业资质、科研、消费引导和其他,约13类。不同省份/直辖市颁布的激励政策总类型数和直接可执行的政策数量如图1所示,其中直接可执行的如星级绿色建筑补助额度和城市配套费返还的量化值。八大地区所包括的省份均发布了相关的激励政策,吉林、广西、安徽和贵州的激励政策类型最多(8-9项),全国政策激励平均为6项,地区间激励政策数量平均依次是长江中游、东部沿海、西南地区、南部沿海、黄河中游、北部沿海和大西北(其实东北地区仅一个样本,不考虑计入比较)。从政策的可执行数量和在总政策的占比来看,全国平均约为2-3项(占激励政策总量的37.1%),地区之间相对均衡,政策平均数在1-3项之间,个别省份如安徽和贵州超过平均水平,部分省份暂无直接可执行的激励政策(如河北和新疆)。注:总政策的统计根据激励类型划分,明确可执行的政策指发布了量化性的政策条款或能够执行的政策条款,无需进一步研究即可执行。根据国家统计局划分的八大区来划分:东北地区(辽宁、吉林和黑龙江)、北部沿海(北京、天津、河北和山东)、东部沿海(上海、江苏和浙江)、南部沿海(福建、广东和海南)、黄河中游(山西、内蒙古、河南和陕西)、长江中游(安徽、江西、湖北和湖南)、西南地区(广西、重庆、四川、贵州和云南)和大西北地区(西藏、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不同激励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科研、公众和一些其他对象,不同类型激励政策的应用和可执行情况如图2所示。在政策使用比例方面,仅财政补贴政策超过50%,其次为容积率、土地转让、税收和评奖等。采用激励政策的同时,应评价该政策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如在财政补贴方面,是否有明确的资助额度;在信贷方面,是否有准确的利率优惠;在项目评审方面,是否有确定的优先渠道等。根据该统计方法,对调研的25个省份/直辖市采纳的激励政策进行分析,计算其中可执行的比例。如图2所示,评奖、土地规划、项目审批三项的比例超过了80%,其他可执行的激励政策比例均在50%以下,企业资质和财政补贴介于40%-50%之间。将以上两方面复合来考虑,即落地政策在调研省份中的应用比例,评价最高(约44%),其次是财政补贴、土地规划和项目审批等,其他均低于20%。四、省级地方政府绿色建筑激励政策的分类讨论在土地转让方面和土地规划方面,调研的25个省份(直辖市)中,分别约有41.9%和25.8%提出了在土地招拍出让规划阶段将绿色建筑作为前置条件,明确绿色建筑比例。这一前置性的规定,具有法律约束效应,是政府规划部门项目考虑的依据。这种激励有强制性约束的特征,处于不同绿色建筑发展阶段、不同经济条件、不同建筑气候区和资源禀赋的地区,需要因地制宜。在财政补贴方面,主要基于星级标准、建筑面积、项目类型和项目上限等组合方式予以设计政策,有9个省份(直辖市)明确了对星级绿色建筑的财政补贴额度,不仅包含沿海地区,也有黄河中游和长江中游的省份,资助范围从10-60元/m2(上海对预制装配率达到25%的,资助提高到100元/m2),北京、上海和广东从二星级开始资助,有利于引导当地绿色建筑的星级结构水平;江苏和福建对一星级绿色建筑的激励提出了明确的奖励标准,但关于二星和三星的奖励标准未发布;陕西省作为黄河中游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但是在发展星级绿色建筑方面,提出了阶梯式量化财政补贴政策,奖励从10-20元/m2。针对单个绿色建筑项目,部分省市规定了资助额或上限,从5-600万元,其中东部沿海地区的上海,针对保障性住房,将补贴上限提高到1000万元。有利于绿色建筑规模化申报和绿色建筑发展向保障性住房倾斜的公共策略。国家当前正在着力发展保障房等民生工程,如果将绿色建筑与保障房计划协同推进,那么对绿色建筑政策目标的达成起到开源的作用。从经济发展的区域水平和地区绿色建筑技术的边际成本考虑,表2归纳的绿色建筑资助标准,可供已经提出财政补贴方向的省市参考。东北、西南和大西北地区应尽快提出针对绿色建筑的补贴量化标准。在信贷方面,安徽提出尝试,提出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对绿色建筑的消费贷款利率可下浮0.5%、开发贷款利率可下浮1%,消费和开发贷款分别针对消费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关于开发贷款利率,此前,国家曾对经适房的开发贷款利率提出不超过10%的下浮空间,北京规定公租房、廉租房建设贷款,利率最高可下浮为同期基准利率的0.9倍。开发贷款利率下浮1%,对整体金融业务的平衡影响较小,对房地产企业激励程度则需要数量方面的衡算,如果房地产企业能够将贷款利率下浮带来的绿色建筑增量成本相平衡,那么建设绿色建筑的增量成本将基本被消纳。在绿色行动方案或规划中提出使用信贷激励政策的还包括北京、河南、安徽、山东、新疆、湖北、广西、山西、吉林和贵州,因此,均可借鉴安徽的做法并制定有利于绿色建筑信贷业务规模化发展的贷款利率优惠,激发企业和消费者选择建设和购买绿色建筑的意愿。容积率是规划建设部门有效控制建筑密度的约束性手段,是调节地块居住舒适度的重要指标,适当提高容积率,有利于开发商获取更大的商业价值。表3列出了调研的25个省份(直辖市)在容积率激励方面的量化政策。其一是基于星级给予不超过3%的容积率奖励(福建和贵州);其二是对实施绿色建筑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建筑面积(山西)。长沙于2012年在《全装修住宅、全装修集成住宅容积率奖励办法(试行)》中,为避免二次装修造成的污染浪费,就全装修住宅和全装修集成住宅的容积率奖励幅度分别为3-5%和4-6%。南京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指出,“从2013年1月起,单体10000m2以上的建筑,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审批规划时可给予0.1-0.2的容积率的奖励。以南京江宁水龙湾区域G75地块为例经本研究测算,1-3%的容积率奖励在提高开发商销售额(1.1-3.3千万元),同时使售房价下降20-60元/m2。广州正在制订新的绿色建筑容积率核定办法,将参考新加坡等地的做法,对执行情况好的建筑进行1%~2%的建筑面积补偿。因此,通过该措施,可以适当提高开发商的商业盈利,并微弱地调节消费者的购买价格意向。山西就采用绿色建筑技术而造成的建筑面积增加而不纳入建筑容积率计算,符合技术实际,具有良好的推广借鉴意义。对于规划建设部门,容积率奖励是最直接、可操作的方法。在沿海地区提高容积率能够极大激发开发商的规划建设意愿;在东北地区、黄河中游和长江中游等地区,实施容积率奖励,有利于适当平衡开发商的收益;而将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纳入计算范围,则适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在城市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方面,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内蒙古地级市在30元/m2以上,如呼和浩特和鄂尔多斯的城市配套费分别在50-80/m2元;青海西宁市的城市 配套费规定为60元/m2。根据2010年《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城市配套费基本在150-220元/m2之间,该费用标准基本与北京、上海、天津和其他沿海省份城市中心区或近郊接近。如表4所示,基于绿色建筑等级实施城市配套费减免或返还,内蒙古自治区管辖的城市兴建绿色建筑可以减免15-30元/m2,最高可超过80元;青海则可以返还18-42元/m2;海南二星以上绿色建筑30-88元/m2。如果在发达地区在市政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如北京、天津和西安等城市中心城区或城市近郊的城市配套费分别在160-200、290-320和150左右),设置合理的城市配套费减免或返还政策激励机制,将可以有效消纳绿色建筑的增量成本。针对西南地区,城市配套费总体征缴基准值较低(重庆、广西和贵州分别为45、2-11和30-90元),应考虑在保障基本设施正常的同时,设置适当的激励比例,同时考虑其他激励政策的联动,并适当加大对一星绿色建筑的激励力度。与此同时,由于广东等省份实行开发的商品房项目按基本建设投资额的5%计收;零散开发的商品房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0.5%计收。尚需研究针对按照基本建设投资额比例征缴的激励比例。在绿色建筑项目审批方面,约20%的省份(福建、内蒙古、湖北、湖南、青海和宁夏等,如表2所示)明确提出建立审批绿色通道,该激励政策对于鼓励企业参与绿色建筑实施、监督工程管理、有效评估效果和开展财税、信贷等其他激励具有良好的管道作用。该激励政策不会对公共财政造成压力,不受地区经济约束条件的影响,对推进全国范围内不同规模城市中绿色建筑项目评价具有中枢价值,因此,应考虑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在工程项目和个人评奖方面,接近一半的省份采用了该政策,黄河中游、长江中游、西南地区和大西北地区普遍运用该政策(如表5所示)。评奖主要通过以下方式:(1)结合国家和省级建筑工程评优,将绿色建筑作为优选以至必要门槛;(2)对在推动绿色建筑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奖励。其他地区如东北地区、东部沿海、南部沿海和城市宜考虑将评奖机制引入,重点发挥行业评价的优势,与此同时,适当考虑将绿色建筑作为建筑工程评优的必备条件,强化绿色建筑在样板新建建筑中的影响力。在企业资质方面,北京、湖北、湖南、内蒙古和吉林等省市提出对实施绿色建筑成效显著的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资质升级换证、项目招投标中给予免检、优先和加分等奖励。其中关于资质升级和项目招标等方面,将对企业的主动性产生积极作用。绿色建筑本身就是定位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改善住区环境,并顺应城市发展对资源、能源和环境的新要求,绿色建筑不仅是“四节一环保”,而是在从理念、设计到实施技术的整体建筑优化方法学。因此,引导建筑企业自觉将绿色建筑/绿色地产作为自身业务创新的主攻方向是产业升级和建筑技术革新的内在需要,建筑企业作为实施建筑规划、设计和建造的主体,引导其向主流发展十分必要。通过资质升级和项目招标等行业等级和工程实施介入,是有效引导建筑企业的政策措施。河北、山东、广东、浙江和江苏等建筑业大省,应考虑对本地建筑企业在资质升级和项目招标方面,将绿色建筑作为关键性权重予以考虑。我国作为建筑业大国,部分行业领军企业已经处于企业资质的顶端,可考虑设计专门针对绿色建筑的企业细分资质,协调不同发展水平的企业均能够较为合理地参与到绿色建筑的承包项目中来。在绿色建筑科研方面,仅13.3%的省份考虑在该方面展开部署。湖南指出在科技支撑计划中,加大对绿色建筑及绿色低碳宜居社区领域的支持力度。安徽计划设定绿色建筑科技专项,广东提出对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和评价标识制度建设等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其他省份,如宁夏提出加强对绿色建筑科技的支持。绿色建筑的科技创新应当成为引导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支撑,“十一五”和“十二五”科技支撑计划中,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领域的资助超过35.2亿元(占城镇化领域研究总经费的54%),主要还是支持沿海地区的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对欠发达地区或建筑气候条件欠佳的地区(两欠地区),支持力度有待加强。在国家绿色建筑标准的基础上,各地需要因地制宜,提出地方标准,而两欠地区在该方面创新能力和支持力度有限。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2012两欠地区房屋建筑竣工面积占全国的45.7%,当年绿色建筑仅占全国总量的26.5%,关于2013第三季度累计新开工量,两欠地区约占全国总新开工量的44.5%。因此,两欠地区的绿色建筑发展关系到全国绿色建筑总体目标的实现,对于区域性节能减排和住区质量改善至关重要。要从国家顶层设计加强对两欠地区的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从政府职能角度出发,应加强对绿色建筑政策发展体系的建设,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发布政策研究课题的形式,推进政府住房建设职能部门的职能转移和政府绩效提升,提高地方绿色建筑行政能力。以上政策激励对象主要是针对企业,在消费引导方面,28.5%的省份考虑通过消费激励促进消费者对绿色建筑的选择意向,但仅安徽(金融机构对绿色建筑的消费贷款利率可下浮0.5%)政策有量化表征。当前市场上针对住房的消费贷款利率基本处于上浮(基本超过10%)甚至停贷的局面,安徽提出针对消费者的贷款利率下浮0.5%,尽管幅度较低,但对于购房者是利好消息。综合当前的全国房价、市民收入水平和市民对良好住区条件的要求,从居住质量考虑,绿色建筑针对部分人群具有充分的吸引力,该部分人群不将价格作为首要考虑要素;从房价方面,绿色建筑的信贷优惠吸引力度不强。消费引导,可从建筑生命周期的角度,强化公众对绿色建筑运营成本和良好居住环境的政策认知宣贯上。在贯彻国办1号激励方向的同时,各省根据自身发展绿色建筑的阶段性特点,提出了各具特色的激励政策。江苏和江西强调政府职责约束和政府绩效,有助于政府职能部门在日常住房建设工作中推进绿色建筑的实施。新疆、广西和吉林等要求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商,宜明确引导路径,如本章中归纳出的财政、税收、信贷、容积率、城市配套费、评奖、评审等方面。在其他激励政策中,立法、政府目标责任、绿色建筑设计取费规范、屋顶绿化、项目可研阶段绿色建筑费用的计入和与现有财政支持政策协同(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财政支持)等对指导处于不同绿色建筑发展阶段的省份均有相应的指导意义。五、“十三五”加快推进我国绿色建筑政策激励的建议5.1强化顶层设计和关联政策协同激励从顶层设计强化对落实绿色建筑的政策要求,从任务分解的角度,明确各地发展目标,保障绿色建筑全国总体目标,对各项法定规划的审查中,强化对绿色建筑发展指标的检查,敦促省级地方政府绿色建筑激励应加快推进落地的比例。鼓励并支持省级地方政府加快立法进度,建议地方将绿色建筑纳入政府目标考核或绩效考评中。在协同激励方面,与绿色生态示范城区政策、国家地方两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财政支持示范项目和国家地方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相协同,在地方规模化推进绿色建筑工作,提高新城/新区的发展质量。5.2加快区域联动和地方评价能力建设不同经济区域的省份之间,形成相互借鉴落地政策经验的政策机制,强化重点省市的示范工作,提高对周边地区的带动水平,以结对子的方式,整体提高不同地区的绿色建筑发展水平。实施对省、市级绿色建筑评价能力的培训,增强地方评价一、二星的能力。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为了加快推进全国的绿色建筑认证工作,住建部将绿色建筑一星级和二星级的认证工作下放到地方政府。与此同时,北京等城市所有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需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昆明等要求在全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强化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绿色建筑评价能力将有助于加快地方绿色建筑的认证工作。5.3建筑大省绿建督导和重点地区帮扶加大对近年来建筑绝对量较大省份的监督管理,如江苏、浙江、山东、辽宁、湖北、四川、河南、福建、安徽、广东、湖南、河北、北京、重庆和江西(占我国新建建筑总量的83.4%),提高绿色建筑落实比例,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地方标准的编制,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和建筑气候欠佳地区。哈尔滨法制办于2013年12月就提出要加快哈尔滨市发展绿色建筑的分析与研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决策咨询的方式,提高重点地区的政策规划能力,扶助制定绿色建筑产品推广目录。5.4增量成本量化分解和财税融资创新优化传统的绿色建筑设计理念。在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层面,考虑从小区级布置绿色建筑,降低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将增量成本分解到财政补贴、信贷优惠、容积率奖励和城市配套费减免(返还)等,结合本章对省级激励政策的量化分析,完全可以消化不同星级绿色建筑的增量成本。与此同时,优化投融资机制,借鉴智慧城市的经济模式,据不完全统计,智慧城市的融资规模超过4400亿元(不包括境外资金),成规模开发资金的进入,将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的活力,可有效推进绿色建筑产业化政策的实施。5.5强化企业资质信贷审批和行业评优通过资质升级和项目招标等行业等级和工程实施介入,是有效引导建筑企业的政策措施。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下浮开发贷款利率(超过1%)或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低息贷款的政策有助于提高企业参与绿色建筑开发的积极性;与此同时,要深化在行业内对绿色建筑开发企业的肯定力度和广度,加速让绿色建筑企业成为行业的新标杆。2016年,是我国“十三五”的开局之年,是绿色建筑全面深化发展的关键年,是持续推进我国建筑业向低碳、绿色、集约和宜居发展的重要阶段。从政策的顶层设计以伞形结构向下推进激励制度的实施,通过全面把握省级地方在绿色建筑激励政策方面的规划,提出进一步落实绿色建筑的发展要求,从顶层设计和政策协同激励、区域联动和地方评价能力强化、重点省份督导与帮扶、增量成本量化分级与财税融资创新和企业资质信贷审批与行业评优联动等五方面培育我国绿色建筑的激励政策体系,有助于协调均衡我国绿色建筑总体发展总体格局和稳步推进绿色建筑总体发展目标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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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府办发[2015]第58号

地源热泵补助目前仅限于部分城市。

为进一步推广地源热泵技术的应用,财政部与住建部联合发文,对于地源热泵应用工程提供资金补贴,目前北京、河北、山东、山西等省市对地源热泵技术已有明确的优惠政策,包括节能投资项目实行无偿补助,按投资规模给予资助、按节能效果给予奖励等。天津、广东、南京、长沙等省市还设立了节能专项资金。

据调查了解,以北京为例,作为推动地源热泵技术应用的领头羊,北京早在2006年就对应用地源热泵技术项目进行了财政补贴,凡选用地源热泵的项目,可获得每平方米50元的补助,以此鼓励地源热泵的应用和推广。目前北京地源热泵应用规模已接近4000万平方米,办公楼、住宅、学校、商场、宾馆、医院等都是地源热泵主要应用场所,地源热泵在2008年奥运会许多场馆和国家大剧院都有不同程度的应用。

地源热泵工程项目经过近几年的运行,节能效果逐渐呈现出来,据保守估算,我国287个地级以上城市每年浅层地热能可利用资源量相当于3.56亿吨标准煤,扣除消耗电量,可节约相当于2.48亿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52亿吨。预计到2015年,我国利用浅层地热能相当于5269万吨标准煤。

据专家介绍,地源热泵和一般中央空调系统不同,不仅需要购买设备、材料,安装主机、室内风机盘管,还需要打井,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比较大,再加之地源热泵一机三用,在安装空调部件之外,还要进行地暖和生活热水的安装施工,使得地源热泵费用比一般中央空调费用高。政府对地源热泵进行财政补贴,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地源热泵产品与其他产品的差价,有利于地源热泵技术的推广。

据悉,目前地源热泵的市场份额不足7%,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手段,给予使用地源地泵的企业和项目资金奖励与补贴,成为地源热泵产品走向市场的最大推动力。北京、河北、山东等省市都将地源热泵作为节能技术推广,地源热泵开始为人熟知并逐渐得到认可。

光伏发电有什么政策

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发改委(物价局)、经信委、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燃煤发电企业:

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是一项重要的国家专项行动,为贯彻落实第114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

2016年2月25日

湖南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2015年1月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能源局联合下发了《湖南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湘发改能源[2015]58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各相关部门、相关单位积极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截止2015年底,现役机组中已有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6号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新建机组湖南华电常德发电有限公司1号、2号机组同步建成了超低排放设施,均达到了国家要求的超低排放水平。根据国务院第114次常务会议精神和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行动计划》“提速扩围”,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1、现役机组。到2018年底,我省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实现超低排放(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中长株潭地区机组到2020年烟尘排放浓度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到2020年,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时。鼓励W型火焰锅炉实施超低排放升级改造(适时出台相关政策)。到2017年底,65蒸吨以上燃煤发电锅炉(含小火电和热电联产机组)实施完成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2、在建和新建机组。全省在建和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要采用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全省在建和新建供热机组及循环流化床低热值煤发电机组原则上采用超临界参数,30万千瓦级供热机组设计供电煤耗不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循环流化床低热值煤发电机组,30万千瓦级机组设计供电煤耗不高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60万千瓦级机组不高于303克标准煤/千瓦时,大气污染物满足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鼓励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二、工作任务

1、对具备改造条件的现役燃煤机组要按时间要求完成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在确保供电安全前提下,将我省原计划2020年前完成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提前至2018年底前总体完成,即现役的具备改造条件的21台机组需按照时间计划表 (见附件1)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改造机组容量约1060万千瓦;37台机组需按照时间计划表 (见附件2)完成节能改造,改造机组容量约1684万千瓦。鼓励企业对W型火焰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2、对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含小火电和热电联产机组)实施升级改造。2017年底前所有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必须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实施烟气脱硝全工况运行,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通过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3、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机组。对企业自备电厂火电机组和小火电燃煤机组,符合淘汰条件的,企业应实施自主淘汰;供电煤耗高于同类机组平均水平5克标准煤/千瓦时及以上的企业自备电厂火电机组和小火电燃煤机组,应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未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自备电厂火电机组和小火电燃煤机组要加快实施环保设施改造升级。优先淘汰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环保等标准的30万千瓦以下的机组,特别是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和运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列入淘汰机组方案的机组不再要求实施改造,但需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4、规范超低排放监测实施和加强设施运行管理。超低排放机组改造完成后,必须按照《规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RT75-2007)有关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并确保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必须建立规范的运行管理制度和台账,做到最低技术出力以上全负荷、全时段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三、政策措施

1、落实电价补贴政策。对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燃煤发电机组,按照《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5〕1115号)要求,给予电价补贴。2016年1月1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2016年1月1日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分钱。上述电价加价标准暂定执行到2017年底,2018年以后逐步统一和降低标准。通过改造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同样享受电价补贴。

2、给予发电量奖励。根据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要求,将达到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列为二类优先发电机组予以保障,每台机奖励不低于100发电利用小时数,在电力调度方面优先安排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机组的发电,提高高效清洁煤电机组负荷率。

3、实行排污费减免政策。按照《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306号)要求,燃煤发电企业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实行减半征收排污费政策。

4、加大财政支持和排污权交易。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积极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升级改造机组采取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和鼓励企业通过环保改造产生的富余排污权进行交易或回购。

5、关于超低排放认定和节能指标认定。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节能改造并通过168小时运行后,由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能源局组织对其超低排放效果和节能改造效果进行认定。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能源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省环保厅负责推进各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认定工作,落实排污费减免政策,加强火电机组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省发改委和省能源局负责推进燃煤火电机组的节能改造和认定工作, 落实电价补贴,机组淘汰等工作;省经信委负责落实对超低排放机组发电的优先调度和发电量的奖励。

各地和各燃煤电力企业是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编制改造计划方案,明确升级改造时间,于2016年3月底前将改造方案报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能源局。并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积极采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确保改造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加强燃煤发电企业的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防止企业弄虚作假,对没有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对排放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对已享受超低排放优惠政策但实际运行效果未稳定达到的,向社会通报,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予以处罚。

(三)严格考核

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该工作方案对各燃煤发电企业“提速扩围”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开。

光伏发电初装费国家补贴多少,什么时候能领到?

您好:

目前光伏发电一般主要有两种,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和全额上网。

自发自用国家财政补贴0.42元/度,剩余电力上网部分按照当地脱硫电价回收(分阶梯收费)。

全额上网全部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自国家能源局于3月中下发《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以来,已有多地出台了地方性光伏扶持政策。7月,北京市发改委和财政局公布,北京市域内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可以获得0.3元/千瓦时市级补助,连续补助5年;湖北省公布,给予分布式光伏项目0.25元的省级补贴,期限为5年;上海市也采取了与湖北省相同的补贴力度;此外,江西、山东、安徽、广东、河南、福建、山西、江苏等省及其下属地级市也先后出台各种补贴政策,地方级补贴均价为0.2 元左右。

下面选取了部分省市目前2015年的光伏发电政策仅供参考:

一、安徽省

1、合肥市

市财政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城镇居民3元/瓦补贴,单个电站补贴不超过1.5万元;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区域内农户家庭式光伏电站,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4元/瓦补贴,单个电站最高补贴不超过2万元。

光伏建筑一体化在享受市级度电补贴的基础上,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电站投资商2元/瓦的工程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装机规模超过0.1兆瓦且建成并网的屋顶光伏电站项目、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屋顶产权人10万元/兆瓦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60万元,同一屋顶产权人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亳州市

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运营企业(居民)0.25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10年。

二、江西省

0.42元/千瓦时(国家补贴)+0.2元补贴(省级补贴,补贴期20年)

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0.42元/千瓦时(国家补贴)+4元/峰瓦(一期工程一次性初装补贴)0.42元/千瓦时(国家补贴)+3元/峰瓦(二期工程一次性初装补贴)

1、南昌市

在国家、省级补贴基础上,每度电给予0.15元补贴,补贴期暂定5年;

地面电站的上网电价在国家确定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2015年底前建成投产的补贴0.2元;2017年底前建成投产的补贴0.1元;自投产之日起执行3年。

2、上饶市

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0.15元补贴,补贴期暂定5年。

3、萍乡市

在国家和省级度电补贴外,我市给予建成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以下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一是将年度实际利用分布式光伏电量超过总用电量50%、生产过程中不产生碳排放的工业企业,认定为低碳企业,准许其享受低碳企业有关优惠政策;二是用电企业利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量不计入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三、上海市

0.42元/千瓦时(国家补贴)+0.25元/千瓦时(工、商业用户)

0.42元/千瓦时(国家补贴)+0.4元/千瓦时(个人、学校等)

四、浙江省

补贴标准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省再补贴0.1元/千瓦时。

2013-2015年期间在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新建成投产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建成后的前3年,省再补贴0.30元/千瓦时。

1、杭州市

市级财政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自并网发电之月起连续补贴5年。

1)杭州市萧山区:按照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给予0.2元补助。

2)杭州市富阳市: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在建成投产后,前两年按0.3元/千瓦时标准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补贴,第三至五年按0.2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

二是居民初装补助。对居民住宅的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补助,不再享受发电补贴。

3)杭州市建德市: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自其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三年内由市政府给予补贴。其中企业自用的给予0.2元/千瓦时,上大网的给予0.1元/千瓦时。二是居民初装补助。对居民住宅的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补助,不再享受发电补贴

2、宁波市

2015年底前,对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经省、市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补贴额在国家、省确定发电量补贴标准基础上,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我市再给予0.10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年限为5年。

3、湖州市

1)湖州市德清县: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三年。其中,对在工业厂房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第一年补贴实施光伏发电项目的屋顶企业,后两年补贴光伏发电投资企业。

家庭、居民等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按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2元/瓦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不享受县级发电量奖励。

2)湖州市安吉县: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省政策优惠基础上,县级再补贴0.1元/千瓦时,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两年。

对企业等单位安装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品的,按1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

4、嘉兴市

自2013年起到2015底,对市本级200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电量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连续补贴3年。

本市专业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全额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条件的,按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200万元。

5、温州市

凡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0.05元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的不补。

新建光伏发电项目,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主营企业每度电0.1至0.2元的补贴。

2014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每度电0.15元补贴;2015年底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每度电0.1元补贴;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每度电0.3元补贴,自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1)温州市洞头县: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所发全部电量(包括自发自用和上网电量),给予每度电0.4元补贴,一补五年;其中列入离岛“光电旅一体化”示范的项目,另外给予每度0.1元奖励。

居民家庭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按发电量给予每度电0.2元补贴,一补五年。

对于民建建筑物屋顶出租用于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按发电量给予屋顶所有人每度0.05元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不补。

租用政府(国有企业)所属的建筑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政府(国有企业)原则上应无偿提供屋顶租赁,租期一般为10—20年。

2)温州市瑞安市: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温州市有关补贴外,所发全部电量(包括自发自用和上网电量),给予每度电0.3元补贴,一补五年。

对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厂房屋顶租赁补贴,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0.05元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不补;政府、国有企业等公建项目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原则上无偿提供屋顶租赁,租期在25年以上。

3)温州市乐清市:凡通过屋顶租赁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的,按其发电量给予屋顶所有者每度电0.05元(含税)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项目不享受该项补贴。

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建设运营企业每度电0.3元(含税)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项目,建成后由项目业主享受该项补贴。

4)温州市永嘉县:除民居外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50千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市有关补贴外,按其发电量给予在永注册的项目业主补助,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五年,补助标准为每千瓦时补贴0.40元。

居民家庭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奖励,建成投产后前五年给予每千瓦时0.3元的补贴。

6、绍兴市

对企业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认定成效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的,给予项目投资额5%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外,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

7、衢州市

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项目,在省定上网电价1.0元/千瓦时的基础上,给予0.3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补贴。

1)衢州市龙游县:对县域范围内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1兆瓦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一奖一补”政策。一是投资奖励。对实施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0.3元的一次性奖励。二是发电补助。对光伏发电实行电价补贴,暂定5年内,对县域内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在省定上网电价1.0元/千瓦时的基础上,给予0.3元/千瓦时上网电价补贴。

2)衢州市江山县:光伏电站:项目建设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0.3元的一次性补助;上网电价在国家标杆电价和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助。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建设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0.3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自发自用电量,在国家和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0.15元/千瓦时的补助。

企业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对自身屋顶面积不够,租用周边企业屋顶建设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10元/平方米的补助。

8、丽水市

自2014年起到2016底,建成投运的光伏发电项目(含个人项目)所发电量,补贴标准在国家、省规定的基础上,再补贴0.15元/千瓦时,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

五、江苏省

2012年-2015年期间,对全省新投产的非国家财政补贴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地面、屋顶、建筑一体化,每千瓦时上网电价分别确定为2012年1.3元、2013年1.25元、2014年1.2元和2015年1.15元。

1、苏州市

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补贴外,再给予项目应用单位或个人0.1元/千瓦时补贴。暂定补贴期限为三年。

2、无锡市

分布式电站:一次性补贴20万元/兆瓦;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项目,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用能项目的单位和项目投资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和项目扶持。

3、南通市

对市区年内竣工并网的装机容量不小于1兆瓦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南通地区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等关键设备(本地配套率大于70%)的,按0.5元/瓦对项目实施主体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本地配套率100%的企业,补助总额不作限制。

4、扬中市

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补贴外,在当年额度内再由市财政分别给予0.15元/千瓦时、0.1元/千瓦时补贴,补贴年限暂定为2015~2017年(享受国家、省专项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补贴)。

居民屋面项目补贴0.3元/千瓦时,补贴年限6年。对已建成的光伏屋顶发电项目,按新建项目标准的50%补贴。

5、镇江市

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补贴外,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按财政体制由地方政府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年限暂定为3年。

6、句容市

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补贴外,再由市财政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补贴年限为2015年-2017年(享受国家、省专项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补贴)。

居民屋面项目补贴0.3元/千瓦时,补贴年限暂定为5年。

积极鼓励企业厂房屋顶出租,对屋顶出租的企业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20元/平方米的补助,补贴年限为2015年-2017年。

六、山东省

2013-2015年并网发电的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确定为每千瓦时1.2元(含税,下同),高于国家标杆电价由省级承担。

分布式电站:自发自用,基础电价+0.47元/kWh;全部上网,1.2元/kWh

1、菏泽市

2013-2015年,纳入国家年度指导规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全部电量在国家规定的每千瓦时0.42元补贴标准基础上,省级再给予每千瓦时0.05元的电价补贴。

七、河南省

1、洛阳市

对2015年前建成并网发电、且优先使用我市企业生产的组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其装机容量给予运营企业0.1元/瓦的奖励。

八、广西省

家庭户装补贴4元/瓦,公共设施补贴3.4元/瓦,对示范工程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但对补助支持规模设置上限“家庭户装规模3千瓦,公共设施总规模600千瓦。

1、桂林市

广西桂林市目前对纳入计划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按全电量给予财政补贴,电价补贴标准为0.42元/千瓦时;

对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本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0.4552元/千瓦时)收购。

九、河北省

装机容量在1MW及以上,未享受中央财政资金补贴,且在省级电网并网销售的光伏电站,2014年底前建成投产的,上网电价1.3元/kWh,2015年建成投产的为1.2元/kWh,上述上网电价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暂执行三年。

十、陕西省

省级财政资金按照1元/瓦标准,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

1、商洛市

1)除享受中省有关补贴外,市县财政再按发电量给地面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补贴0.01元和0.05元每度;

2)对在我市注册、缴纳税金且累计在市内安装光伏发电装机达到50MW以上、管理维护光伏发电装机超过100MW的公司,按其劳务报酬计征的个人所得税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在我市注册、缴纳税金的逆变器、光伏电缆、变压器及光伏玻璃等配套产品生产企业,按其缴纳地方本级次税金的5%予以返还。

十一、山西省

1、晋城市

市级财政还补贴0.2元/千瓦时;

建设安装补贴按建设装机容量予以3元/瓦的一次性建设安装补贴(执行年限暂定为2015—2020年);

2013年—2015年建成的项目,按新建项目标准的50%补贴。国家、省单独立项予以专项补贴的项目,不再享受上述政策补助。

十二、广东省

1、东莞市

(一)对使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按装机容量25万元/兆瓦进行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商业、学校、医院、居民社区等非自有住宅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三)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自然人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十三、湖南省

1、长沙市

2014年投产项目的发电量(含自发自用电量和上网电量),省内补贴0.2元\千瓦时,补贴期限10年。

十四、湖北省

一、补贴范围。2015年年年底前和“十三五”期间建成的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光伏电站和沼气发电项目。

二、补贴标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每千瓦时补贴0.25元,光伏电站项目每千瓦时补贴0.1元。

三、补贴时间。电价补贴时间暂定5年,5年后视情况再行确定补贴政策。

1、宜昌市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所发电量国家补贴标准为0.42元/千瓦时,我市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为0.25元/千瓦时。

光伏电站上网电价标准为1元/千瓦时,我市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为0.25元/千瓦时。

地方财政补贴时间为10年。

十五、北京市

2015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期间,北京市域内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给予0.3元/千瓦时市级补助,连续补助5年。

希望能帮助到你,祝您好运。

长沙常德及生源地有哪些创业优惠政策

国家补贴现在基本上停了,只是有名额限制,看能不能申请的到,每个市的补贴也不同,有些是没有补贴的。初装费补贴是安装完并网后一次性补贴的,另外还有每发一度电补贴多少钱,这个每个地级市都不同,补贴年限也不同。

湖北省——0.1元/kWh,5年

2018年6月29日,湖北省物价局、能源局 、扶贫办联合发布《关于光伏扶贫项目省级电价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8〕72号)提出:

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 日期间建成的光伏扶贫项目实行电价补贴。符合条件的光伏扶贫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依据其上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元补贴,补贴时间为5年。

省电力公司应将2016年起累计的省级光伏扶贫项目补贴资金一次性结算到位,之后的省级光伏扶贫项目电价补贴资金按照“一月一结算”的要求及时结算。

陕西省西安市——0.25元/kWh,5年

2018年4月17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32号)提出:

对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自项目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25元/度补贴,补贴执行期限5年。

实施分布式光伏屋顶工程。对装机规模超过1兆瓦且建成并网的屋顶光伏电站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屋顶产权人10万元/兆瓦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同一屋顶产权人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湖南省——0.2元/kWh

2017年8月9日,湖南省财政厅、发改委联合印发《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实施细则》(湘财建〔2017〕69号)提出:

省级光伏发电补助实行全电量补贴,对2014年1月1日-2019年10月31日前投产且符合第四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其中:2017年1月1日及以后投产的项目补贴期间为:项目投产运行日—2019年12月31日。

长沙市——0.2元/kWh,5年

2017年3月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7〕8号),提出:

在长沙注册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投资新建并于2014年至2020年期间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量,除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省度电补贴外,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由市财政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为5年,补贴资金在“市分布式能源专项”中列支。

海南省三亚市——0.25元/kWh

2017年12月1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发布《三亚市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三府〔2017〕268号),提出:

采取后补贴方式,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合格并投产满1年后开始补助,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在国家补助标准基础上按照市0.25元/千瓦时的标准进行补助,以项目上一年度所发总电量计算补助金额。

2020年前在三亚市行政辖区内建成的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均可享受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补助时间为项目建成投产后连续5年。

2018年5月18日,《三亚市推进农村家庭屋顶光伏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农村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在国家、省补贴政策基础上均同时享受三亚市政府0.25元/千瓦时的补贴,同时项目建成后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农户3000元奖励资金。

山西省大同晋城——0.2元/kWh

1)大同市——0.2元/kWh

2018年7月6日,大同市政府印发《大同市2018 年冬季清洁采暖“煤改电”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18〕111号),提出:

农村地区优先利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能、生物质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的,备购置、安装及从电表到设备的电缆连接总费用达到或超过1万元的,每户按8000元补贴,采暖期给予用户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每户每个取暖季最高补贴电量1.2万千瓦时。

2)晋城市——0.2元/kWh

2018年贫困户,5kW上限,给予3元/瓦的一次性建设安装补贴,同时每度电补贴0.2元/千瓦时,享受补贴到2020年。

安徽省合肥市——0.25元/kWh,15年

2016年8月1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3号),提出:

对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屋顶分布式发电项目,自项目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25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执行期限15年。

对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地面电站项目,自项目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20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执行期限6年。

河北省——0.25元/kWh,5年

2018年1月29日,河北省能源局印发《关于下达2017年集中式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计划的通知》,提出:

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网的项目,在执行当地标杆上网电价的基础上,继续享受省内每度电补贴0.2元扶持政策,自投产之日起补贴三年。

2018年5月8日,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光伏扶贫电站电价补贴政策的通知》(冀价管〔2018〕56号),提出:

2018年底前并网发电的光伏扶贫电站上网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2元,自并网发电之日起补贴3年。

2018年1月12日,河北住建厅下发《河北省农村地区太阳能取暖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

对“太阳能光伏+”取暖技术,主要采用政府补贴+农户出资等模式。省财政在现有上网电价的基础上补贴0.2元/kWh,即上网电价为二类地区0.85 元/kWh,三类地区0.95元/kWh。

北京市——0.3元/kWh

2015年8月26日,北京市财政局、发改委联合印发《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5〕1533号),提出:

对于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电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每个项目的奖励期限为5年,奖励对象为分布式发电企业或自然人。

2018年3月20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阳光富民工程”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提出:

要利用2018-2020年三年时间,在北京市范围内实施阳光富民工程,对于阳光富民项目,北京市给予每千瓦时0.3元的奖励(含税),奖励期限为5年。

另外,阳光富民工程主要帮扶范围为低收入农户、低收入村和乡镇。低收入农户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的每户装机容量不超过5千瓦;低收入村和乡镇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的每村和每乡镇的装机容量不超过100千瓦。

上海市——0.4元/kWh

2016年11月16日,上海市发改委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提出:

对2016年-2018年投产发电的新能源项目实施奖励:

对于光伏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5年。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

分布式光伏: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学校用户为0.55元/千瓦时,个人、养老院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广东省深圳市、佛山市、东莞市

1)深圳市——0.4元/kWh

2018年5月24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财政委员会联合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建规〔2018〕6号)提出:

对于太阳能光伏项目,根据年度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0.4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时间为5年。单个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佛山市——0.15元/kWh,3年

2016年12月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提出:

现行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扶持政策适用期限延长3年。

对2016-2018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工业、农业、商业、交通站场、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按2万元/兆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40万元;个人家庭提供自有建筑和构筑物面积安装单个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规模达1000瓦及以上的,按1元/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万元。

对2016-2018建成且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5元/千瓦时,自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3年进行补助。

3)东莞市——0.3元/kWh,5年

2017年12月19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提出: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市发改局备案且经市供电部门并网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在120MW以内。

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自然人投资者,可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 3元/千瓦时,连续补贴5年。

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按装机容量18万元/兆瓦进行装机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44万元,分4年拨付。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厂、交通站场、商业、学校、医院、社区、农业大棚等非自有住宅建设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元/千瓦时,连续补贴5年。

江苏省苏州市——0.37元/kWh,3年

2018年7月,苏州市政府就《关于进一步促进苏州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文件提出:

2018~2020年期间建成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按实际发电效果:已纳入国家补贴的,除享受国家补贴外,再给予项目应用单位或个人0.05元/千瓦时补贴;未纳入国家补贴的项目,给予项目应用单位或个人0.37元/千瓦时补贴。所有项目从并网之日起补贴三年,资金由苏州供电公司先行垫付,在发放国补时直接配套,每月再与财政结算。

浙江省——0.1元/kWh

1)浙江省

2014年7月21日,浙江省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光伏发电价格政策等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4〕179号 ),提出:

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省再补贴0.10元/千瓦时。

2)杭州市——0.1元/kWh,5年

2016年5月20日,杭州市印发《进一步加快太阳能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在杭注册的光伏企业在杭州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全额上网”模式),并在2016—2018年期间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自并网之月起由市财政每年按其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

光伏地面电站补贴。对纳入省、市年度光伏发电项目计划且在2016—2018年期间按期建成并网的光伏地面电站,由市财政每年按其发电量给予0.05元/千瓦时的补贴,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单个项目每年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3)杭州市余杭区——0.2元/kWh

2016年3月26日《余杭区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我区范围内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0.3兆瓦以上,按其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助。本政策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实行期至2018年12月31日。

4)杭州市富阳区——0.2元/kWh,5年

2018年6月13日《关于太阳能光伏发电资助的实施细则》对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富阳区行政区域内由区供电公司完成并网发电的光伏项目(含农光互补项目)和居民住宅光伏项目的各类投资主体进行补贴。

居民初装补助。对居民住宅的光伏项目实际装机容量给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补助。

非居民发电量补贴。按0.2元/千瓦时给予补贴,自并网之月起始,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单个项目每年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5)金华市——0.3元/kWh,3年

2017年2月22日,《金华市加快光伏应用实施方案》提出:

2018年12月31日前,在市区注册的光伏应用企业,在市区范围内建设的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按所发电量再分别补0.2元/千瓦时、0.3元/千瓦时,连续补贴3年。

6)金华市浦江县——0.2元/kWh,3年

2017年7月5日,浦江县人民政府印发《浦江县加快光伏应用实施方案》,提出:

2018年12月31日前,在县域内注册的光伏应用企业,并在县域范围内完成立项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按所发电量由县财政局再补助0.2元/千瓦时,连续补贴3年

7)金华市磐安县——0.2元/kWh,3年

2016年4月17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12月31日前,对列入县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计划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农光互补、地面电站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再补贴0.2元/度,连续补贴3年。

集中连片居民50户以上,对列入集中连片居民光伏发电试点计划的居民,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3元/瓦,补贴最高不超过9000元,扶贫重点村优先列入集中连片居民光伏发电试点。对未列入县集中连片居民光伏发电试点的居民光伏发电项目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再补贴0.2元/度,连续补贴3年。

8)温州市泰顺县——0.3元/kWh,5年

从2015年起至2018年底前,在县域范围内,安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建成投入使用的,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给予每度电0.3元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

9)温州市文成县——0.3元/kWh,5年

实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对2018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享受国家补贴、省每度电0.1元补贴的基础上,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由县财政每度电补贴0.2元,连续补贴5年;居民个人投资的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由县财政每度电补贴0.3元,连续补贴5年。县财政补贴一年发放一次。

10)绍兴滨海新城——0.2元/kWh,5年

2015年11月,绍兴滨海新城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绍滨海委〔2015〕74号),提出:

配套电量补贴。新城区域内的居民家庭、企业利用屋顶、空地、荒坡等投资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于2018 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并与取得省、绍兴市发改委光伏发电计划指标的相关企业(单位)签订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建成后,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除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政策外,参照绍兴市相关政策由新城财政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

湖南 交通保险 补贴

为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意见》大力支持人才载体建设、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加强人才服务机构建设,为人才提供优质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住房保障、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一、大力引进产业精英人才鼓励和支持常德企业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制等灵活方式精准引进产业精英人才(含柔性引进,如课题招标、项目引才、合作引才、兼职引才、人才租聘引才等方式)。经认定的产业精英人才在常德开展创新创业工作(主要包括研发技术项目、科技成果、专利发明、创办企业、实施项目等),对常德产业发展有较大贡献、带来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5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创新创业补贴。

二、大力引进高学历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来常德企业工作,给予工作和生活补贴4000元/月,购房补贴20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来常德企业工作,给予工作和生活补贴3000元/月,购房补贴5万元。全日制“双一流”高校(含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的双一流建设学科)大学本科生来常德企业工作,给予工作和生活补贴2000元/月,购房补贴3万元。

三、大力引进高级职称人才。工程技术类和自然科学类高级职称人才来常德企业工作,分别给予正高职称、副高职称人才工作和生活补贴5000元/月、4000元/月,购房补贴15万元、10万元。

四、大力引进高技能人才。高技能人才来常德企业工作,分别给予经认定的高端型技能人才、高级技师、技师工作和生活补贴4000元/月、3000元/月、2000元/月,购房补贴10万元、5万元、3万元;经认定的其他紧缺型高技能人才(不限制学历学位、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等条件),给予工作和生活补贴2000元/月,购房补贴3万元。对获得省级一类技能比赛二等奖以上名次或省级二类技能比赛一等奖人员来我市企业工作,给予工作和生活补贴2000元/月。高级工来常德企业工作,给予工作和生活补贴1000元/月。

五、大力引进职业经理人。鼓励企业外聘优秀职业经理人,对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全职引进的职业经理人(须有相关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岗位经历)到常德企业任职业经理(应担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职务),对年薪在40万元以上的职位,按年薪20%给予职业经理人工作和生活补贴,每人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对引进以上两类职业经理人的企业,根据引进职业经理人的来源,按每引进1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六、大力支持人才载体建设。对来常德企业工作后新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领军人才,给予200万元补贴;对来常德企业工作后新建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的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补贴。依托同一企业新建同级别人才载体的不重复补贴。对来常德企业工作后主持技术研发项目、产品创新项目的领军人才,经认定项目研究成果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重大影响的,给予最高100万元项目创新研发补助;其科研成果等获得国家级、省级奖励补助的,按国家级、省级奖励补助标准的50%进行配套。

七、大力畅通人才流动渠道。打破人才流动壁垒,完善人才流动机制。对在常德企业工作的、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人才,可择优纳入优秀年轻干部队伍,实施定向培养。

八、大力提供优质服务。对新引进在常企业全职工作的产业精英人才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帮助其解决家属就业、子女就学、本人就医方面的困难。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按程序调入同类型单位工作。配偶原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根据人才意愿,按照“一事一议”办法,可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安排相应的工作;对没有就业意愿的,发放不低于同期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未成年子女根据人才意愿在市、区县(市)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就近入学。发放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卡,由市属三甲医院提供优先诊疗、健康管理和咨询服务,每年免费提供一次医疗保健检查。坚持政府支持、企业和园区主导、社会参与、资源共享的原则推进人才公寓建设。新引进在常企业全职工作的产业精英人才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享受购房补贴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租期最长不超过6年,由用人单位比照公租房标准承担租金。

九、大力加强人才服务机构建设。充实市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工作力量,强化人才综合服务职能。在市政务中心、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设立人才服务窗口,为各类人才提供业务受理、政策咨询、协调对接、专员服务、城区城镇落户手续、补贴政策兑现等综合服务,构建人才办事“一站式”服务模式。建设全市人才库,强化人才跟踪管理,促进人才发挥作用。

十、附则。本意见适用于在常德市区域范围内[含各区县(市)]登记注册、缴纳税收的规模以上重点产业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从常德市区域范围外引进的人才。本意见所指重点产业企业主要为开放强市产业立市战略拟重点发展的烟草、装备制造、健康食品、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纺织服装、建材化工、纸品加工、军民融合、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工业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文化旅游、商贸物流、智慧产业、创意设计、资本市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等;所称学历学位均指全日制学历学位,境外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部中心认定;所指引进的各类人才(柔性引才除外),均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缴纳1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费;所指领军人才为与我市企业签约指导服务一定年限,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对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科技创新创业专家。工作和生活补贴为一年一补,连补3年;购房补贴在人才来我市工作年满3年、续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购置房产后一次性发放。现在常德上述企业工作的产业精英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高学历人才、副高以上高级职称人才和获得市级以上“优秀专家”“科技功臣”“科技之星”及“高技能型名师名家”“常德工匠系列”荣誉称号人才(其中获得以上荣誉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未达副高职称的参照副高职称标准执行,高技能人才未达技师职业资格的参照技师标准执行)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纳入本意见适用范围,参照上述相应条款予以扶持(原已享受常德人才政策由财政资金发放的各项补贴资助且低于本意见标准的予以补齐)。本意见施行所需的各项经费,属市属国有企业引进人才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属其他规模以上产业类企业引进人才的,市辖区由市财政、各区分别承担50%;对其他县(市)根据人才引进工作情况,给予适当奖补。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作用,牵头对本意见相关条款分别制定实施细则,结合职能明确各单位任务、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各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细化政策措施,认真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各项补贴政策的兑现,需由相关人才和用人单位根据本意见及实施细则明确的补贴条件、程序,提供每年度工作绩效、技术改造及科研成果、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等的有效证明资料进行申报,经牵头单位受理并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方可按规定拨付资金。本意见印发前常德出台的人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引进的人才同时符合常德现行人才引进政策和本意见各项规定的,经人才本人提出申请,其同一类型优惠待遇和补贴补助奖励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落实。各区县(市)、市直相关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认真落实,并结合自身实际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做好本地本单位引进培养使用人才工作。引进培养使用人才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区县(市)、市直相关单位的绩效评估。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收益和补贴到底如何?

湖南省现行惠农政策:

一、粮食保护价: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2013年国家继续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并适当提高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今年早籼稻、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32元和135元,比2012年分别提高12元和10元。

二、种粮补贴:

种粮补贴主要包括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三个方面。湖南省严格执行“稳定政策、及时兑付”的基本原则,足额、及时地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确保用于农业生产,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

粮食直补

(1)、计算方式:按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

(2)、补贴金额:平均每亩补贴13.5元。

良种补贴

(1)、计算方式:按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

(2)、补贴金额:

①、早稻平均每亩补贴15元。

②、中稻平均每亩补贴15元。

③、晚稻平均每亩补贴15元。

④、棉花平均每亩补贴15元。(从2009年开始,国家对棉花实行良种补贴全覆盖,财政部、农业部文件(财农[2009]440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每亩棉花良种补贴为15元。湖南省自2011年以来,按农户实种棉花面积,由县级财政采取与粮棉油等农作物相同办法,实行一卡通直接补贴到户。到目前为止,2012年前的棉花良种补贴已全额补贴到位。)

⑤、油菜平均每亩补贴10元。

⑥、玉米平均每亩补贴10元。

⑦、小麦平均每亩补贴10元。

农资综合补贴

(1)、计算方式:按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

(2)、补贴金额: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亩80.6元。

三、农机具购置补贴:

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控;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

补贴范围与补贴标准

(1)、补贴范围。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31小类77个品目机具。属于上述品目范围,且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或湖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含年度调整)的产品,以及已进入2012年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且已列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3年有效)的榨油机和旋耕机(耕幅≤0.9m),均纳入补贴范围。重点支持插秧机、拖拉机和收割机等机具的发展;满足全省所有农民水稻机插秧机具购置补贴需求。

(2)、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近三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水稻育插秧机械产品补贴50%。所有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具体机具补贴额详见《湖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单个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30万元以上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报省、市农机、财政部门备案;单个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50万元以上的,经市州农机局审核后报省农机局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先来先得后来后得、顺序排队、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经销商确认

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经销商到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核实其资质并汇总上报市州农机主管部门。市州农机主管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报送的汇总表报省农机局。省农机局汇总全省经销商信息,建立全省具备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质的农机经销商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登陆“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从农机经销商信息库中自主确定年度经销商,并对其进行授权,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

补贴操作程序

(1)、申领指标购机。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机意向者到户口所在地(或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政务中心、县级农机部门、县级农机部门授权的乡镇政府(农机站)、农机部门在农机专业市场设立的受理点申请购机补贴指标。购机补贴受理点将申请信息录入补贴系统,县级农机部门根据资金使用方案及优先补贴条件对申请购机者通过网络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受理点打印并向申请人补贴指标确认书。申请人在领取指标确认书后5日内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具有农机补贴产品经销资质的经销商全价购机,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经销企业供货表》。

(2)、申请补贴。购机者在购机后一个月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补贴指标确认书”、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经销企业供货表》原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姓名与购机者姓名不一致时,要携带户口簿并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补贴。

(3)、补贴公示。乡镇农机站归纳整理受理的补贴机具信息,生成《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在购机者所在村的村部公示,同时公布乡镇政府和县市区农机、财政、纠风等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期为7天。

(4)、机具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受理购机者申请后,15日内组织农机专干、驻村干部或村委会负责人实地核实购机者所购机具,见人(购机人)见机(购置的补贴机具)见票(购机发票)后在《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核查表》逐项签字确认。跨区作业机具必须回申请补贴的乡镇接受核实,县级农机部门和乡镇相关人员要及时主动上门核查;购机户如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日期内未回申请地接受核实的,视为放弃补贴。

(5)、发放补贴。县级农机部门根据复核结果,确认资料齐全无误且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出具结算文件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15日内审核,并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卡。

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之退货规定购机户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及时告知县级农机部门,县级农机部门在系统中将相关补贴信息作废;乡(镇)财政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汇入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专户,乡(镇)财政所和县级财政部门先后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须及时告知县级农机部门,县级农机部门在补贴系统中就相关补贴信息进行备注说明。

信息公开

实行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在省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或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可以查阅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信息。各县市区农机局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实施结算进度。县级政务公开系统公布资金实施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相关信息。年末,县级农机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机部门网站上公布,5年内可随时查阅。

有关纪律

有关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补贴手续;不得对购机者,特别是本省范围内跨县购机农民申请办理补贴设置任何障碍;不得将年度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外的产品纳入补贴范围;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取没有收费依据的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发放补贴资金。任何人不得以假发票或假购机形式办理补贴。购机人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违法违规者将受到严厉查处:对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对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对违法违规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延期发放补贴资金、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养殖业主要惠农政策

生猪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能繁母猪补贴。

1、补贴对象

全省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

2、补贴标准

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补贴资金由国家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0%,地方财政负担40%。

(二)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

1、能繁母猪保险。按每头能繁母猪保额1000元,保费按6%计,即6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8.8元,省级财政负担19.2元,农民负担12元。

2、育肥猪保险。按育肥猪保额500元,保费按3.5%计,即17.5元。所缴纳的保费,中央财政补贴10%,省财政补贴10%,市、县级补贴不少于10%。即中央财政1.75元、省级财政1.75元、市县级财政1.75元、农民负担12.25元。赔偿金额按照投保育肥猪生长发育不同阶段的体重实行定额赔偿。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人按200元对每头育肥猪赔付。

(三)生猪良种补贴

1、补贴对象

49个项目实施县(市、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

2、补贴标准

对母猪养殖者购买良种公猪精液给予补贴。每实施一胎人工授精补贴20元,每头母猪每年补贴40元。

(四)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2012年,国家继续对我省生猪调出大县(市、区)实行奖励扶持政策。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标准化改造、排污处理设施建设、良种引进、贷款贴息、动物防疫服务等项目建设。2012年,我省生猪调出大县62个,中央奖励资金4.848亿元。

(五)税费优惠政策

对从事生猪养殖、加工、资源综合利用以及为生猪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继续实行饲料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用地用电政策

1、用地政策。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生猪养殖。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作为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其用地可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用电政策。农业生产中的养殖业用电,统一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草食动物发展扶持政策

(一)草食动物良种补贴

1、补助内容及补助标准

一是对我省1.8万头荷斯坦奶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完成推广冻精3.6万支。按照每头能繁奶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15元。二是对我省22万头肉用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完成推广冻精44万支。按照每头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5元。三是对我省推广应用的1000只山羊种公羊实施良种补贴。山羊种公羊一次性补贴800元。

2、补贴对象

一是项目县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二是项目县内使用良种公羊开展品种改良且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的山羊养殖场(小区、户)。

3、补贴范围

荷斯坦奶牛良种补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肉牛良种补贴项目建设任务在存栏能繁母牛5000头以上的县实施。山羊良种补贴项目建设任务选择在存栏能繁母羊2万只以上且实施地方良种保护的县实施。

(二)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

为有效保障奶牛养殖安全,国家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每头奶牛的保额是4000元,保费为5%,即200元,由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30%,其余保费由养殖户、养殖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动物防疫优惠政策

(一)免费强制免疫政策

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四种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全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

(二)畜禽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对因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患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而强制扑杀的畜禽,国家对受损农户给予补助。扑杀补助标准为:猪600元/头、牛1400元/头(奶牛3000元/头)、羊300元/只,家禽10元/只。畜禽扑杀补助经费实行政府补助与饲养户负担相结合,饲养户负担20%,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80%。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

(三)规模猪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1、补助对象

全省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按省畜牧水产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湘牧渔发〔2012〕49号)要求,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

2、补助标准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中央财政对湘西自治州、其他地方分别给予60元、50元的补助,地方财政分别承担20元、30元。2012年中央财政下达我省补贴资金4750万元。

(四)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验收费标准

1、从2012年1月10日起,我省改革检疫收费计征方式,降低收费标准。检疫收费统一改定额征收。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的动物按出栏数量分别按规定收费标准的60%、40%计收产地检疫费,对规模屠宰场按日屠宰数量分别按规定标准的60%、40%、20%收取屠宰检疫费。

2、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向管理相对人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收取检疫费。

渔业渔政扶持政策

(一)停止六项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1、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渔业船舶登记费、渔业船舶牌照工本费、捕捞许可证工本费、渔业船舶登记证工本费、渔业船舶检验费等6项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

2、严禁各基层部门、乡镇、企业擅自向渔民收取码头费、埠头费、排污费、芦苇损失费等乱收费。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我省不再设立新的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渔业柴油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

依法从事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2、申领条件

(1)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2)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在农业部2011年(依据农办渔〔2012〕164号)核定数据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3)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3、补助用油量核算原则

(1)、补助用油量的核算原则上以2008年为上限(财建〔2009〕1006号)。农业部根据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渔船和养殖证等情况,考虑增、减变化因素,商财政部核算确定补助用油量。

(2)、内陆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捕捞作业类型和渔船主机总功率进行核算确定。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单位养殖水面标准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公顷,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准。

(3)我省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机动渔船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执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的通知》农办渔〔2010〕1号)。

五、土肥主要惠农政策

(一)、测土配方施肥

补贴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42号)。

补贴范围:全省108个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县市区。

补贴对象:承担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任务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补贴方式:技术推广补贴。

补贴环节与标准: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补助到以下环节:取土化验、田间试验、科学制定配方、应用县域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耕地地力评价、测土配方施肥专家咨询系统应用、示范展示、施肥信息上墙、施肥技术指导服务、项目管理等,其中项目管理费不超过项目补贴资金的2%。

(二)、土壤有机质提升

补贴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81号)。

补贴范围及对象:项目区农户。

补贴方式:物资补贴。

补贴环节与标准:2013年,在30个县市区实施秸秆还田腐熟补贴面积300万亩,每亩补贴15元,全部用于采购秸秆腐熟剂产品供项目区农户施用;在10个县市区实施地力培肥综合技术补贴面积25万亩,每亩补贴30元,全部用于采购商品有机肥;在6个县市区实施绿肥种植补贴面积15万亩,每亩补贴15元,全部用于采购绿肥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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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扶持光伏行业的发展,家用太阳能发电系统的补贴政策和产生的经济效益也受到了广泛关注,今天小编就和您聊聊家用太阳能发电系统有哪些补贴和收益。

国家对家用太阳能发电系统的补贴政策

1、电价补贴: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政策,为0.42元/千瓦,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国家将根据光伏发电规模、成本等变化,逐步调减电价和补贴标准。各省市又根据政策制定了有不同的补贴标准,基本就是国家补贴+省补贴+市补贴+县级补贴=最终的光伏上网电价(具体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

2、简化各种手续,这意味着现在安装家用太阳能发电系统可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简化办理流程。另外,中望光伏为您提供一站式的服务流程,包括向客户提供项目咨询、前期策划、方案选择、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设备采购、项目管理、安装施工、调试与系统维护等。还向客户提供项目并网申请服务。

3、光伏发电设备需要的成本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自发自用电价= 基础电价0.42地方补贴;电上网电价= 0.42地方补贴当地脱硫煤电价。投资及回收情况:首先,初始投资。户用发电的价格基本在10元/W左右,含组件、逆变器、支架各种设备。100平米的屋顶,根据采用的组件容量安装角度不同,安装容量有很大的区别。估计能安装3-10kW的规模。成本投入就是3-10万元左右。

以下举例说明,请带入当地的电价、安装容量等即可算出收益:如果能有一年1000小时左右的等效小时,如果安装容量10kW,那年发电量就是10kW*1000小时=1万kwh的发电量。如果当地补贴电价全部上网算下来能有1元/W,那每年收益就是1万kwh1元/W=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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