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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二手汽车交易政策最新消息最新-佛山二手车交易网

tamoadmin 2024-09-28 人已围观

简介1.中国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何时实行2.佛山汽车过户新户住还能上佛山牌吗中国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何时实行2018年9月1日。2018年6月,公安部部署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升交通管理服务便利化工作,并公布了简捷快办、网上通办、就近可办等20项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新措施,9月1日起全面启动推行。在延伸下放业务方面推出8项,实现“就近办、便捷办”。社会服务网点代办。由汽车销售商、二手车市场、保险等单

1.中国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何时实行

2.佛山汽车过户新户住还能上佛山牌吗

中国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何时实行

佛山二手汽车交易政策最新消息最新-佛山二手车交易网

2018年9月1日。

2018年6月,公安部部署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升交通管理服务便利化工作,并公布了简捷快办、网上通办、就近可办等20项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新措施,9月1日起全面启动推行。

在延伸下放业务方面推出8项,实现“就近办、便捷办”。社会服务网点代办。由汽车销售商、二手车市场、保险等单位代办新车注册登记、二手车转移登记等车驾管业务,提供购车、选号、投保、缴税等“一站式”服务。

具体为:

1、实行车辆全国“通检”。2018年9月1日起,全面推行小型汽车、货车和中型客车跨省异地检验,申请人可以直接在机动车登记地以外省份直接检验,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

2、推进车检程序优化。对6年内免检车辆,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验证交强险后,直接申领免检标志。推动检验机构开通网上预约车检服务,方便群众“随到随检”。

3、便利车辆异地转籍。试点推行非营运小微型车档案电子化网上转递,对异地转籍车辆,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迁出地车管所提取纸质档案、查验车辆,减少群众两地间往返。

4、便利驾驶证省内异地申领。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异地申领条件,2018年9月1日起,本省(区)申请人可凭居民身份证直接申请;跨省(区)异地申请人在办理所在省(区)任一地市居住证后,也可直接在全省范围内申领。

扩展资料

“二手车限迁政策”是指一些地方政府对于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外地二手车不予上牌的限制性政策。本质是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汽车销售市场,防止大量外地二手车涌入市场所带来的价格冲击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二手车限迁政策带来的影响之一在于:限迁政策的存在阻碍了中国二手车市场跨版图流通。而跨版图流通的需求恰恰符合中国整个二手车供需市场的结构性分布。

限迁政策取消对于二手车流通效果明显,以北京为例,2016年在一些地方限迁政策逐步取消后,北京二手车外迁数量比2015年增长21.5%,预计未来整个二手车行业跨区域交易占比将进一步提升。

参考资料公安部 ?推出20项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新举

佛山汽车过户新户住还能上佛山牌吗

一、佛山汽车过户新户住还能上佛山牌的,二手车环保标准必须达到四级。

二、依据《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国3、4阶段)》(GB18352.3-2005)第4阶段排放限值(以下简称“国4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必须符合国4标准的要求;生产、进口上述产品的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的核准申报,环境保护部对通过审核的车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汽车生产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和完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并按时向环境保护部报送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年度报告以及车辆识别代码(VIN)信息,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相应要求。

三、、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文章标签: # 机动车 # 二手车 # 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