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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制造公司将汽车移送业务部门使用_汽车企业将组装厂由甲国转移至乙国的主要目的是

tamoadmin 2024-05-21 人已围观

简介伴随着新技术革命的飞速发展,国际经济竞争将主要表现为技术竞争,而作为科学技术载体的人力资源,必将成为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依托。可以说,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一个国家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源泉。当前,中国人均资本和资源相对短缺,人力资源较为丰富,劳动力是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最大的、最现实的优势资源。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将进一步感受经济全球化进程,直接参与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人力资

汽车制造公司将汽车移送业务部门使用_汽车企业将组装厂由甲国转移至乙国的主要目的是

伴随着新技术革命的飞速发展,国际经济竞争将主要表现为技术竞争,而作为科学技术载体的人力资源,必将成为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依托。可以说,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一个国家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源泉。当前,中国人均资本和资源相对短缺,人力资源较为丰富,劳动力是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最大的、最现实的优势资源。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将进一步感受经济全球化进程,直接参与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人力资源开发也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并最终成为我国赢得国际竞争主动权的决定性因素。

一、对人力资源需求状况的影响

对人力资源需求总量的影响

就业是反映人力资源配置状况的重要指标,也是入世后我国面临的焦点问题之一。从长期来看,加入WTO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增长,更有效地吸引国外资金,更有利于国际制造业向国内的转移,从而推动就业岗位在中国的配置,就业总量将有所增加。据国际失业与就业委员会、中国国际人才发展交流协会的一项预测?中国加入WTO后每年GDP多增加3个百分点。各界对入世后的中国经济发展的长远前景和带动就业岗位增加的趋势普遍看好。但是从短期看,国内企业面临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企业重组、兼并、关闭甚至破产会更为频繁,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一定范围内就业岗位的减少和结构性失业的增加。

对人力资源产业结构的影响

从产业结构看,入世对不同的行业会产生截然不同的作用。一方面,部分行业将受到较大冲击,如农业、汽车制造业、仪器仪表业、机械制造业等等行业,就业规模会出现一定程度的萎缩。另一方面,某些具有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的行业则面临更大的发展空间,如纺织、食品加工等劳动力密集型的成熟制造业,以及现代服务业、旅游业等新兴产业。

对人力资源素质需求的影响

我国高素质人才的整体短缺已成为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入世后,市场对高学历人才及职工综合素质的要求不断提高,劳动力接受教育和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的愿望也与日俱增。同时,伴随着经济结构调整,一些传统产业的人才需求会日益减少,而适应入世后经济发展模式的人才需求更为迫切,如农业、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的专业人才,生物技术、环保技术、新材料等领域的高层次科学技术人才,熟悉世贸组织规则、适应国际竞争需要和能够参与解决国际争端的专门谈判人才,以及跨领域、跨行业、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等。如何进一步扩大我国教育培训规模,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教育服务,是入世提出的迫切要求之一。

对我国人力资源流动的影响

入世对我国人力资源流动的影响,体现在国际间流动、国内地区间流动和企业间流动三个层面。

(1)国际间人力资源竞争更为激烈。21世纪高新技术人才短缺将是一个世界现象,不仅发展中国家存在着人才短缺的危机,发达国家也同样存在着人才短缺的困扰。据统计,在今后的几年里,美国短缺高新技术人才85万人,德国短缺高新技术人才10万人,日本短缺高新技术人才20万人。入世后发达国家历来凭借着雄厚的经济实力和优越的科技环境吸引利用发展中国家人才的现象会愈演愈烈。

一方面我国高级专业人才流失的现象可能会加剧,如美国至2006年每年计算机人才缺口约9.5万人,其中大部分需要从中国、印度等地招聘。因此我们将面临在扩大我国人力资源投资和储备的同时,防止和减少我国高级专业人才流失的问题。另一方面,入世之后带来的就业机会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目前国内的人才储备难以适应的,如外贸、金融等行业的专业人员需求等,需要我们大量引进海外的人力资源。近年来海外留学人员回归祖国和外籍专业人才到中国就业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今后这一现象将更为普遍,要求我们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建设以及人才政策更加完善和具有针对性。

(2)人力资源在地区间流动进一步加快。人力资源地区间流动的主要趋势为:贫困地区→较发达地区→发达地区,在城市间则表现为:中小城市→大中城市→核心城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才流动便基本遵循这一趋势,如上海市“九五”期间引进国内优秀人才2.6万余人,引进海外留学人员1.5万余人,创办留学人员企业900多家,总投资额达2.5亿美元,引进外国专家智力500多项、900多人次;北京、深圳等城市也相继出台吸引人才政策,已经初步形成了多个高素质人力资源密集的人才高地。入世后随着人口流动政策的松动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成熟,不发达地区的人才流失会进一步加快,地区间人力资源水平的差距也会进一步拉大。

(3)国内企业间的人才流动进一步加快。在国内市场全球化的大趋势下,企业间的人力资源竞争也被打上了国际竞争的印记。在可以预见的一段时期内,人才流向仍将保持“国有企事业→民营企业→外商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这一趋势。目前来看,国有企业是人力资本的净输出端,在人力资源竞争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有较大的比重来自国有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培养成本较高、市场需求较为紧缺的人才。但是我们也会发现,人才在流动的过程中也会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利于我国人力资源整体素质的提高。只要能够在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方面进行有效调整,国内企业也可以通过发掘和确立自身的优势、在人力资源的流动和竞争中受益。

对我国教育和培训发展的影响

(1)我国教育服务领域的入世承诺

教育和培训是人力资源开发的主要手段。在WTO谈判协议签署文件中,我国已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其中“教育服务”也被纳入服务贸易范畴。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3条规定:除了由各国政府完全资助的教学活动?如军事院校 以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教育贸易服务范畴,其中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技术培训等多个方面,所有WTO成员国均有权参与竞争。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成员国在彼此承诺愿意通过谈判与协商、消除彼此分歧的基础上,促使各国政府下放办学权力,逐步取消限制性的教育法律与法规,开放教育市场,最终在世界范围内形成自由开放的教育市场。

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例,“教育服务”主要有以下四种活动方式:

第一,提供远程教育服务。WTO规定:甲方成员国有权向乙方成员国提供“跨国界”服务。在教育领域,则鼓励甲方成员国向乙方成员国提供远程教育课程与服务。

第二,鼓励出国留学。WTO鼓励甲方国家公民到乙方国家进行服务消费。在教育方面,则鼓励甲方国家公民到乙方国家去留学、进修。

第三,提倡海外办学。WTO鼓励甲方成员国到乙方成员国创办商业实体。在教育领域,则允许甲方国家的教育机构到乙方国家去开设独资或合资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与文化交流活动。

第四,鼓励专业人才流动。WTO鼓励甲方成员国聘请乙方成员国的公民去从事专业服务工作,不得予以歧视。在教育领域,则鼓励甲方成员国接受乙方成员国的公民前来从事专业教学工作,如教授外语、数学或自然学科。

我国加入WTO的教育服务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 对于小学、初中教育以及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我国没有作出开放市场的承诺。?2 对于出国留学和培训,接受其他成员国来华留学生没有限制。?3 对于高等教育、成人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学前教育和其他教育我们做出了有限开放市场的承诺。允许其他成员国来华开办合作办学性质的教育机构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合作办学,并允许外方在合作办学机构中控股;其他成员国在我国要以商业存在方式开展教育服务,只能以合作办学方式进行,不能独立在中国境内向我国公民提供教育服务;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4 外籍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受到中国学校和教育机构的聘用或邀请,可以到中国提供教育服务,但外籍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必须具备学士或学士以上的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或专业职称。

(2)入世对我国教育服务市场的影响

教育服务市场的竞争加剧。首先,高等教育格局将受到很大挑战。近3年来,通过大幅度扩大招生,虽然我国高校在校生翻了一番,但总体来说,我国高等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资源还相当短缺。近年来,许多国家十分看好中国教育市场,纷纷采取办教育展、放宽签证和工作条件等多种措施吸引中国学生出国留学。我国学生出国留学人数不断增加。加入WTO将放宽国外机构进入我国合作办学的条件,并允许其在资金投入上占多数。这些在资金投入、办学模式和办学经验方面具有相对优势的高等教育机构,进入我国之后教育成本会大幅度下降,从而对消费者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对我国现有高校形成冲击。其次,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市场的开放程度会更高,竞争也更激烈。

教育结构的不平衡性加大。从投入看,入世将使人才需求更加旺盛,境外教育资源的介入也有利于加快人才的培养。但是,境外教育机构必定会考虑其利益回报。从地区分布看,他们办学的重点将放在经济较发达地区;从教育内容看,其重点将放在市场需求旺盛的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方面。我国原已存在的东西部地区的不平衡性将加大,基础教育薄弱相对投入不足的状况将更加显著。

面对入世后的这种挑战,如果我们以积极的态度去正视、改革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各种弊端,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下的教育新模式,就会变压力为动力。从短期看,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与转型,从中期看,有利于增强中国教育机构的竞争力,从长期看,有利于我国教育发展宏观环境的良性循环。

入世后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对策和建议

如何培育人才、如何吸引人才和如何管理人才是入世后我国人力资源开发面临的主要议题。应对入世挑战,国家、企业和个人都要在重新定位的基础上发挥各自的作用。

(一)建立市场导向的人力资源培养机制

我国的人才教育培养缺乏市场意识,没有完全引进竞争机制,大学对人才市场需求的反应不灵敏,我国还缺乏坚实的体制化的培训系统。目前最为要紧的是建立更能适应技能需求变化的培训机制和培训制度,建立技能承认制度,提高培训质量。构造市场化、科学化和国际化的教育体制,大幅度提升中国人才的教育和培训水平,进行人力资源的深度开发。

1.坚持终身化和多样化的人力资源开发观念

科技的不断发展,市场的不断变化,要求人们树立人力资源开发终身化的观念。在人的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不同性质智力的成长与成熟速度是不同的,只有注重终身化开发的科学性研究,才能使人力资源开发由感性阶段步入理性阶段。

在坚持人力资源开发终身化的同时,应坚持人力资源开发手段的多样化,以保证人力资源得到充分的开发与应用。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人类不但对自然界的认识更深、更广,而且对人类自身的认识也进一步深刻。为此,对作为当代第一资源的人力资源的开发,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超过历史上任何时代,人力资源开发的手段将更趋多样化。中国的人力资源开发应在传统的学校教育基础上,发展在职培训、考察学习、网上大学、远距离教学、学术讨论、人才沙龙等多种手段,以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时代对人力资源的要求。

2.增加人力资本投资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人力资本在生产力要素中的地位在逐步上升,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教育培训是人力资本投资的主要部分,也是应对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武器。中国的人力资源开发应增加人力资本投资,在保证国家投入的教育经费持续增加的前提下,调整投资结构,把发展基础教育、提高全民整体素质作为政府教育投资的第一要务,逐步提高国家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投入力度;扩大教育投资渠道,尽快出台《民办教育法》,明确社会办学主体的法律地位,发挥企业和社会资金在非义务教育领域的作用。

3.教育培训与市场需求相结合。

世界经济一体化条件下的中国人力资源开发,旨在提高整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教育培训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主要部分,应以市场需求为目标,为市场服务。即应该建立一个完整的市场导向的教育培训体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解决人才与职业和岗位不适应、教育培训毕业结业人员无法就业的问题。

引进国际先进模式,加强教育培训方式改革。要使中国的人力资源开发为中国参与国际竞争服务,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条件下的中国教育培训事业要按照国际经济发展的方向,以及国际先进的生产技术、产品标准、生产方式、产品质量的要求,制定新型的教育培训规划。在教学方式、方法上也要与国际先进水平看齐。要加强教学培训方式的改革,引进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应用性、实用化教育培训模式。近年来,在中国引进的国际劳工组织模块式训练模式(MES),加拿大CBE教学体系和DACUM课程开发模式,以及德国双轨制教育模式等,都取得过积极的效果。现阶段的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应加强对各种先进教育培训方式的引进、研究与探索,争取早日建立适合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的教育培训模式。

为此,在各个层面的人力资源开发计划中,有必要统一在以下规范之下进行:(1)系统的人力资源培训需求分析;(2)合理有效的培训方法和培训手段;(3)及时的培训效果评估及跟踪反馈。

(二)实施全方位人力资源竞争战略

面对激烈的人才竞争态势,国家、地区和企业都必须考虑如何吸纳、保护和激励人才,实施人才战略。

1.国家战略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国家人事部人事与人才科学研究所所长王通讯认为)需要从战略的高度、从国际惯例的角度去研究制定和实施新形势下的国家人力资源战略。人力资源战略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以后,我国不仅面临着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人才个体和人力资源群体素质上的竞争,而且还面临国与国在人才战略层面上的竞争。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去年5月份给美国国会提出的一份人才引进计划,将原来的每年引进的人才数量11.5万人,扩大到20万人;美国移民小组也通过法案,撤销外国科技人员在美工作的限制。英国在2000年向信息技术人才放宽了“劳动许可证”制度。另外,芬兰出台了一项政策,只要某个外国人掌握高科技,那么对你可以降低税率,降低到当地纳税人的58%。

国际上激烈的人才竞争态势已经展开,中国必须尽快从国际惯例的角度去研究如何应对“入世”挑战,更新观念,制定出前瞻性、高屋建瓴的人才战略。与此同时,要抓紧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完善,尤其是注意其中与人事、人才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知识产权方面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劳动合同方面的以及外国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准入方面的等等,从而建立健全更加符合国情、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规律的法律法规体系。

2.企业战略

对企业而言,要尽快建立起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人事管理走向现代化。一些国外先进企业的人才战略可以借鉴,比如说摩托罗拉的人才“本土化”战略,日本企业的“模仿型人才战略”等等。

造成人才外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情况,不同的人员又有不同的动因,不能一概而论。因此,我们思考留人的思路和办法也必须是多途径、全方位的,绝不能简单地把人才外流只归结为经济待遇一个原因,钻进了死胡同而不能自拔。只有多招并用,综合治理,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吴德贵认为,事业留人、环境留人、制度留人、待遇留人和感情留人等5种办法应当成为留人的基本招数。

(三)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企业是国家经济竞争力的主要体现者,而当前企业间的人才竞争,更是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竞争。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企业吸引人才的前提,也是企业人力资本转化为生产力的保障。入世后企业将直接参与到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面临更为复杂多变的竞争环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必将全面而深刻地被企业所认识。建立适应入世挑战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制定立足于全方位竞争的人力资源规划,进一步加强成本控制,提高个体工作效率和减少冗员;进行适度超前性决策,重视引进超前型、未来型人才;适应人力资源多样性的要求,工作组织和工作设计更富有弹性;

(2)高标准选拔人才是赢得竞争的基础,而科学精确地筛选人才是获得高质量人才的保障,应充分利用基于心理测量学的精确化的人事测量与评价方法,提高人员招聘与选拔的效率和成功率;

(3)企业培训将更注重企业的现实需求,更注重首创精神和多样化技能的开发,更注重创新型、开放型领导的培养,更注重中国文化与世贸组织规则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融合。

(4)将晋升有机地与职业生涯设计相结合,强化心理契约,开发多种形式的激励承诺和支持。

(5)薪酬福利是入世后人才竞争中最为显性化的因素,反映市场价值的多轨制薪酬福利会成为趋势,薪酬设计也更趋人文化。

(6)面对竞争性环境,组织文化必须建立新的价值观,对人力资本、管理、经济环境和组织变革等都需要重新定位,并在保持本土优秀文化的基础上,兼收并蓄,建设具有个性化的跨文化管理体制。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1.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特点。

答:(1)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

(2)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能有所增删。

(4)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32.简述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

(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33.简述国际法院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方面的职能存在的局限性。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

(2)由于国际法院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其管辖需以争端当事国的自愿、协定或声明为前提。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试述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及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一)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包括一般法律措施和特别法律措施。

(1)一般法律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强化对跨国交易活动的税务审查,实行评估所得或核定利润方式征税等。

(2)特别法律措施包括:

①防止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法律措施。

各国在其转移定价税制中一般采用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收费分配进行相应的调整。

②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A、通过法律禁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 B、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

C、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以打击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积累利润的积极性。

③防止资本弱化的法律措施。

一些国家通过特别的税收立法和税务征管规定,或者运用正常交易原则,限制股东对公司的过多贷款融资安排,或者将以贷款融资掩盖股份融资情况下公司副给贷款股东的利息视为股息,禁止从公司应税所得列支扣除。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率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法上有关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收规定,运用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间的弱化投资安排进行必要调整,并据以征税。

(二)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一般分为例行的交换、经请求的特别交换、一方主动交换。近年有些国家还约定,对跨国纳税人在彼此境内的活动进行同时税务检查,或允许对方的税务代表入境进行税务检查等。

(2)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套用协定条款。各国税收协定中的反套用协定措施主要是确定判断不使用协定待遇的传输公司的标准和方法,这些标准和方法有:

1、透视法,即判断一个公司是否适用协定优惠待遇,不再仅根据该公司是否缔约国居民,还要进一步分析控制或拥有该公司的股东是否也是缔约国居民;

2、排除法,即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优惠,不适用缔约国一方某些享受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公司;

3、渠道法,是防止第三国居民利用踏脚石式传输公司套用税收协定,即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第三国居民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超过其总收入的一定比例,超过限定比例的的居民公司不能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

4、征税法,即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纳税人享受协定对某些种类所得的减免税优惠,必须以这类所得在纳税人的居住国被征税为前提条件。

(3)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主要包括一国的税务机关接受另一国税务机关的委托,代为执行某些征税行为。经合组织于2003年公布修订后的税收协定范本在第27条专门规定了税款征收方面的行政协助制度。另外,经合组织理事会于1988年1月通过了《关于税务行政协助的协定》,于斯特拉斯堡开放供成员国签字,规定了有关文书送达和税款征收的国际合作内容。

35.如何评价《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所确立的MIGA机制。

0604

一、简答题 (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 简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

答:(1)外国投资范围(或答“投资”定义也对); (2)外资准入; (3)外资待遇; (4)外资利润汇出;

(5)缔约方的代位权(或答“代位”也对); (6)征收的条件及补偿标准; (7)投资争端的解决。

2. 简述GATS法律体系的构成。

答:(1)GATS的正文; (2)GATS的附件; (3)各成员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表;

(4)部长会议决议及谅解。

3. 简述东道国对跨国银行准入的法律管制。

答:各国对跨国银行实行不同程度的法律管制。准入管制主要有四个方面:

(1)对进入形式的限制,如子行、分行、代表处等;

(2)对进入条件的限制,如资信要求、审慎条件要求、资本金要求等;

(3)对进入实行对等原则,以该外国准许本国银行进入为前提条件;

(4)对进入的公共利益保留,跨国银行的进入必须符合本国的公共利益。

二、论述题 (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如何理解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

答:当限制性商业惯例或限制性贸易做法被具体地订入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有关条款就被称为限制性条款。

(1)关于哪些约定属于限制性条款,各国立法不同。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下列行为或条款:

①搭售条款;②限制竞争条款;③限制技术产品的生产或销售;④限制合同期限;

⑤不合理地限制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许可技术; ⑥限制被许可方改进或发展许可技术;

⑦限制被许可方的商标使用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行为; ⑧限制被许可方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

⑨限制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技术人员范围及技术使用范围;

⑩限制被许可方就许可技术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2)国际技术许可活动中出现的限制性做法一般体现为:技术的供方依据其拥有的技术专有之垄断地位,对技术受方的相关经营活动实施不合理的限制。

(3)其目的在于限制对方的技术或市场竞争力以维护其技术或市场竞争优势,或带动其他商业的销售或过时技术的出口。

(4)其实质性后果是导致对自由贸易的限制。

2.试述协调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常设机构原则”。

答:(1)常设机构原则的概念:指双重征税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除外。

(2)常设机构原则的作用:将跨国营业所得来源地国的征税权限定在设有常设机构的条件下和局限在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内。

(3)常设机构原则的例外:不适用于对从事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企业营业利润的征税,这些通常由企业居住国独占征税。

(4)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一国企业在另一国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也构成常设机构。未通过固定场所但通过营业代理人开展业务,仍可能构成常设机构。

(5)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的确定:采用了“引力原则”和“有实际联系原则”。

(6)应税所得额的核定:采用“独立企业原则”和“费用扣除与合理分摊原则”。

三、案例分析题 (本大题15分)

1.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部件5万套,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11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

(1)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为什么?

答: FCA“货交承运人”。风险自韩国公司将该物交付承运人时转移到中国公司。因为在FCA价格条件下,自卖方根据规定交货时,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中国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不能。因FCA价格条件下,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日期,而非买方实际收到货物的日期。

(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为什么?

答:不能。若收取多交货物须按合同价格支付价款。

(4)若其中有1.5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应采取货物保全措施(答“寄存”也对)。根据《公约》规定,若买方打算退货,则有义务保全货物,因采取保全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卖方承担。

(5)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国公司可以请求韩国法院承认并强制执行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有关法律依据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答《纽约公约》也对)。

0507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1.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P84

答: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一下五个基本方面: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总体现)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5)各国对世界性贸易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32.简述TRIPs协议的主要特点。

答:(1)它采纳了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又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

(2)它规定了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3)它特别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包括成员方有义务根据国内法提供必要的程序与补救,还规定了边境措施制度等。

(4)它规定了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实施Trips的不同时间表。

33.简述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P579

答: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是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这种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

(1)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论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答:(1)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使用权。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往往是某种特定的、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使用权。而国际货物贸易的标的则是买卖的货物,一般具有一定体积,占有一定空间,人们可以直接用感官感受它们的存在。

(2)国际技术贸易的技术受让方所取得的只是技术知识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在一项技术被转让之后,技术受让方、技术所有人均有权使用该技术,而其他人也有可能使用此技术。因此,在国际技术转让中,除非双方约定一次性买断或卖断技术,受让方一般只能在约定的范围内享有技术的使用权,而无权将此项技术擅自转让或赠送给任何第三方。对于国际货物贸易而言,货物一旦被转让,原所有人便失去了所有权,而受让方则享有该产品的所有权,他可以自由处理该产品,包括使用、转售、赠送或出租该产品。

(3)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的交易,而且交易的过程很复杂。国际技术贸易的交易过程复杂,一般而言,技术转让贸易的有效期在3-5年左右,甚至更长。而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只要按照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货物和收取货款,而买方只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收取货物和交付货款,合同即告履行完毕,这个过程较短。

(4)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不同。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制定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管理。国际技术贸易除了适用民法、合同法的规定之外,还应该遵守工业产权法,技术转让法等有关规定,以及该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而国家货物贸易则主要适用民法、合同法、买卖法(或外贸法),该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以及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大量的惯例。

35.试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主要特征。

答:发展中国家基本上处于资本输入国的地位,因此在外资立法上的特征表现为:

(1)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为吸引外资而颁布专门的外国投资法典或系列性的专门法规。而发达国家一般不对外国投资进行系列性的特别规定。

(2)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监督的同时,往往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这在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中是少有的。

(3)发展中国家晚近外资立法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限制,给予外资更多的保护和优惠。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36.甲国A公司2004年1月10日致电乙国B公司:“长期求购汽车配件,请按本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10000件,每件FCA 500美元。该批货物请于2004年4月10日至20日交货。”2004年1月20日A公司收B公司电:“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能力所限,2004年4月25日至30日方能交货。”2004年1月26日,B公司收A公司电:“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B公司未能按时交货,A公司为此给予其20天宽限期。2004年7月10日A公司收到该批货物。A公司将装有该配件的汽车上市销售后,2004年9月甲国C公司起诉控告A公司生产的汽车上所用上述配件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并要求赔偿。A公司认为该配件系乙国B公司生产,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应由B公司承担责任。上述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成员国。

(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什么时候成立的,为什么?

答:合同成立于1月26号。B公司电:“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能力所限,2004年4月25日至30日方能交货。这构成实质修改,为反要约。 A公司电:“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为承诺。

(2)B公司不按时交货,A公司能否立即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A公司能否行使其他权利?

答:不按时交货不能立即宣告合同无效。只存在解除合同的可能。合同有效无效不是双方宣告的,而是由法院宣告。如果B公司不按时交货,在A公司给予宽限期后仍不能,则B可以行使解除合同权,和损害赔偿权。

(3)C公司提出侵犯工业产权诉讼请求,A公司和B公司谁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这个是凭样品买卖,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被人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分担,则对C公司而言,双方都负责任,然后二者之间再进行分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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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 (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简述跟单托收的概念及种类。 (5分)

答:托收是由卖方(出口方)根据发票金额以买方(进口方)为受票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代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如果有关货运单据须连同汇票一起交银行托收,这种托收就是跟单托收。依交单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托收和承兑交单托收。其中,付款交单托收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托收和远期付款交单托收。

2.简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在汇率安排方面的一般义务。 (5分)

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之一是促进成员国汇率的稳定。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以下称《基金协定》)的规定,成员国在汇率安排方面承担以下一般义务:

(1)尽量以自己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来达到促进有秩序的经济增长这个目标,既有合理的价格稳定,又适当照顾自身的状况。

(2)努力通过创造有秩序的基本经济和金融条件和不会产生反常混乱的货币制度以促进稳定。

(3)避免以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4)奉行与《基金协定》第4条第1款所规定的保证不相矛盾的外汇政策。

3.简述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5分)

答: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来减轻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1)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2)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 (3)资本弱化。 (4)套用税收协定(也即“滥用税收协定”)。

二、论述题 (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试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补救方法。 (15分)

答:(1)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可要求其交付替代物,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严重不符合合同规定,构成根本违约;二是买方能够按实际收到的货物原状归还原交付的货物;三是交付替代物符合《公约》的时间要求。

(3)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理。如果对货物进行修理即能使之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可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理。买方必须在《公约》规定时间内提出修理的要求。

(4)宣告合同无效。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卖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5)减低价格。不论价款是否已付,只要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就可要求减价,减价按实际交付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6)请求损害赔偿。无论采取上述任何方法,均不影响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2.比较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体制与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差异 (15分)

答:二者均为促进国际投资跨国流动的投资保险制度。MIGA体制源于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但又高于后者。

(1)二者的承保机构不同:MIGA的承保机构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后者的承保机构是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或国家指定的专业公司。

(2)二者对投资者的要求不同:MIGA要求的投资者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多个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该法人必须在商业基础上运营。后者要求投资者与承保机构所属国有相当密切的联系。

(3)二者对投资的要求不同:MIGA要求投资必须在投保申请注册之后开始执行新的投资,有关投资必须具备经济合理性,能够给东道国带来良好效益,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与东道国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在东道国可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后者则要求投资必须是东道国明确表示同意接纳的投资。

(4)二者对东道国的要求不同:MIGA要求跨国投资流向的东道国必须是发展中会员国,并要求东道国在投资环境方面能够给承保投资以公平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后者则要求投资所流向的国家必须符合其规定的条件,且通常要求有双边投资协定。

三、案例分析题 (本大题15分)

1.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一份独占许可合同。依据该合同,A公司许可B公司在S市使用其自行开发并使用多年且未对外公开的快餐烹制技术(核心是制作炸鸡块和汉堡包的配方),并准许B公司免费使用其商标和商号;B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支付A公司10万美元,并且以后每月支付A公司其销售额的5%作为技术转让费。B公司的快餐店开业后的头6个月生意兴隆。不久,B公司发现S市陆续开张4家与其类似的快餐店,这些店使用不同的商标、商号,但它们所提供的食物与B公司提供的几乎完全一样,都以炸鸡块和汉堡包为主要经营品种。由于这些快餐店的价格便宜,B公司快餐店的销售额迅速下降。B公司致函A公司指责其提供的技术无新颖性和独创性,并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1)A公司转让的技术是专利技术还是专有技术?为什么?

答: A公司转让的技术是专有技术。专有技术是指一种在长期生产实践中形成的,为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需的,从未向社会公开过,可转让但没有取得专利权保护的专门技术知识和经验,可以包括以一项或几项特定的配方、工艺流程或产品设计方案为主的技术知识。本案A公司转让给B公司的配方就是一种专有技术,不是专利技术。因为专利技术是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律规定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的公开技术,而本案的配方不具备这一特点。

(2)如果其他4家快餐店从其他公司合法取得相同配方,A公司是否违反了B公司在S市独占使用许可技术的义务?为什么?

答:A公司不违反B公司在S市独占地使用其所转让技术的义务。A公司许可B公司使用的是专有技术,专有技术是依靠所有人自行保密的、具有事实上的独占权的技术和经验,其他人只要合法地获得这种技术,法律并不禁止他们使用与专有技术权利人(所有人)同样的技术。本案的许可合同不涉及其他快餐店从其他人处合法获得这种技术。

(3)如果其他4家快餐店从A公司获得技术许可,但没有使用A公司的商标和商号,A公司是否违反了其与B公司约定的义务?为什么?

答:A公司违反了其与B公司约定的义务。A公司、B公司之间的许可合同是独占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只有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许可方既不能自己使用,也不能许可第三方使用许可的技术。A公司承担的是专有技术的独占许可义务。这一义务与商标、商号无关。因而无论其他快餐店是否使用同一商标、商号,A公司都违反了独占许可义务。

(4)B公司能否以许可技术无新颖性和独创性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为什么?

答:不能。B公司获得许可的是专有技术,不以新颖性和独创性为构成要件,而以没有公开并具有商业价值为构成要件

0404

一、简答题 (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简述国际技术转让的基本方式 (5分)

答:国际技术转让的基本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非商业性的技术转让。主要是指国家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以签订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方式而进行的技术转让。具有无偿性特点。一种是商业性的技术转让。即通常所说的国际技术贸易。具有有偿性特点。具体又有两种主要方式:一是技术贸易;二是技术投资。

2.述特别提款权的概念和特点。 (5分)

答: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按各成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它是成员国在基金组织账户上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其特点有:(1)成员国分得特别提款权后,无须再向基金组织缴交任何其他资金;(2)成员国在需要时,可以无条件地使用特别提款权;(3)特别提款权归成员国长期所有。

3.我国仲裁立法如何体现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特点? (5分)

答:我国《仲裁法》体现了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特点,表现在:(1)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2)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做出裁决;(3)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4)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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