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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然气汽车设备_全国天然气汽车管理部门

tamoadmin 2024-05-18 人已围观

简介一、中国的天然气公司有以下:1、港华燃气港华燃气集团是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中华煤气)在内地经营的公用事业企业,业务涵盖城市燃气、城市水务、燃气具零售,以及燃气综合保险、家居精品、高端橱柜等延伸服务。2、华润燃气华润燃气集团成立于2007年1月,是华润集团战略业务单元之一,主要在中国内地投资经营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城市燃气业务,包括管道燃气、车用燃气及燃气器具销售等。3、新奥燃气新奥能源(原新奥燃

中国天然气汽车设备_全国天然气汽车管理部门

一、中国的天然气公司有以下:

1、港华燃气

港华燃气集团是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中华煤气)在内地经营的公用事业企业,业务涵盖城市燃气、城市水务、燃气具零售,以及燃气综合保险、家居精品、高端橱柜等延伸服务。

2、华润燃气

华润燃气集团成立于2007年1月,是华润集团战略业务单元之一,主要在中国内地投资经营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城市燃气业务,包括管道燃气、车用燃气及燃气器具销售等。

3、新奥燃气

新奥能源(原新奥燃气)于1992年开始从事城市管道燃气业务,是国内规模最大的清洁能源分销商之一。新奥能源于1992年开始从事城市管道燃气业务,目前已构建以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主要产品,以城市民用、园区、公建、交通和工商业用户为终端客户,以城市燃气、园区能源、交通能源和分布式能源为主要业务的能源分销体系。截至2005年底,新奥燃气已成功气化了中国15个省、市、自治区的近60座城市,覆盖城区人口超过3500万。

4、中油中泰

中油中泰燃气公司于2002年注册成立,公司专业致力于发展清洁能源,重点从事城市天然气管网的投资、设计、建设、管理,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煤层气的综合开发利用。

5、中国燃气

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燃气)是中国最大的跨区域能源供应服务企业之一,通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燃气成功构建了以城市管道天然气业务为主导,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车船燃气、分布式能源、天然气发电、供热、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以及燃气设备,厨房用具制造,网络电商并举的全业态发展结构。

二、中国现有的天然气公司是属于国营和私营并存的,经营性质是在实践中,衡量企业是否垄断,主要有两个指标——资源占有率和市场占有率。据此分析,传统能源领域中的国有企业的确具有“垄断”性质。

扩展资料:

中国燃气的项目布局

中国燃气目前在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进行了广泛的项目布局。截至2017年底,旗下公司已超过800家,拥有400多个城市燃气项目,629座天然气汽车及船舶加气站项目,110多个液化石油气分销项目、16个天然气长输管线项目,1个煤层气开发项目

8个液化石油气码头,4个大型石油化工基地,燃气管网总长10万多公里,各类管道燃气用户2300多万户,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600多万户,燃气供应覆盖城市人口超过1.5亿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规范燃气市场行为,维护燃气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燃气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燃气的安全、质量、价格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优化气源结构、实行市场准入、鼓励公平竞争和保障安全用气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第六条 燃气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燃气管理部门及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和节约用气进行指导和宣传,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燃气。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和集镇的燃气建设逐步纳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建设纳入燃气发展规划。第九条 城市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居民住宅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物,在建设和改造时应配套建设室内燃气设施。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用途。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燃气经营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合并、分立,应当办理燃气企业资质变更登记手续。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的90日前,书面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企业资质注销手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90日内解决好用户供气。第十五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与燃气生产企业依法订立合同,保证正常供气。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保证生产和销售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六条 燃气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燃气价格。

政府指导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基准价和调整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燃气价格。

制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第十七条 燃气销售企业不得有下列收费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费用;

(二)未受用户委托,自行提供服务的收费。第十八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向用户不间断供气;燃气销售企业与单位用户订立的供用气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燃气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于48小时前予以公告,并对用户做出安排;需在较大范围内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不可抗力、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

文章标签: # 燃气 # 应当 # 建设